9月29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刘某某和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支持。
法院判决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对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8427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判处其在渭南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判决陈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96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判处其在渭南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以来,王某某、刘某某和陈某某为制作出蓬松、卖相好的包子,在制作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在包子、馒头类等小麦粉制品中添加的含有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并向附近群众销售。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王某某、刘某某和陈某某分别提起公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两起案件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诉前公告,对两起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三名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两起案件是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临渭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侵权行为人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的案件,表明了检察机关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决心,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对所有的食品经营者也敲响了警钟,以案为戒,诚信自律,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如果漠视法律或者抱着侥幸心理,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
为了解决公益诉讼赔偿修复金的统一收取和管理,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与法院、财政部门沟通,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下为设立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益诉讼赔偿金。截止目前,该账户已收到公益诉讼案件赔偿修复款等资金十余万元。
普法小知识:
硫酸铝钾,别称白矾、明矾,是传统的食品改良剂和蓬松剂,但是由于硫酸铝钾含有铝离子,长期食用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公告(2014第8号)的规定,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
日期:2021-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