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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三)《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149号公告)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6号公告)
二、备案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申请备案的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
三、申请材料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可下载)。
(二)种植场平面图。
(三)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四)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五)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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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案流程
(一)种植场通过系统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方式一: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企业管理和稽查→更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方式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需要通过电子口岸卡登录系统;注意如实选择“备案类型”)。
(二)种植场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实施现场审核。
(三)申请材料填写应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种植场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四)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五)变更、注销申请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郑州海关
日期: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