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蓬莱惠茂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举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惠茂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其阿里巴巴网站对海参的宣传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金吾鸿利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举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金吾鸿利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旗舰店宣传其出售的产品“无盐”,但实际产品并未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无盐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中正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举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中正酒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宣传其销售的葡萄酒为“国宴用酒”以及商品详细信息页面含有饮酒动作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诗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举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诗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苹果宣传有治疗功能,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推销的商品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