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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浙江公布第二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2021-09-23 浙江市场监管矩阵微信号660
核心提示:从今年4月开始,浙江省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针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农村与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点区域,开展针对性执法打击,力争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从今年4月开始,浙江省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针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农村与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点区域,开展针对性执法打击,力争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截止2021年9月16日,全省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227件,结案1031件,移送司法机关77件,罚没款2272余万元。
 
  现将浙江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 台州市椒江区查处陈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团伙案
 
  2021年4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椒江区公安局,经过三个多月的专案经营,在江苏、温州、台州等地统一收网,一举打掉一条生产、销售假冒高端品牌白酒的产业链,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缴获假五粮液、茅台、洋河等白酒200余箱,瓶盖、防伪标识、包装材料10万多件,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
 
  2021年1月份,根据线索情况,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椒江区某小区陈某的住房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有两台电脑、一台激光打标机以及大量“五粮液”的喷码标识。经初步查明,陈某伙同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外购五粮液标签并利用家中电脑、激光打标机等设备打印上防伪码,再将制作好的标签标识销售给下游用于制作假冒五粮液酒。陈某等人涉嫌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为彻底打掉违法犯罪链条,两部门成立专案组,辗转江苏无锡、苏州,浙江温州、杭州等地对上下游进行侦查摸排,经过近三个月侦查,摸清了违法团伙基本情况。4月23日,两局抽调50多名执法人员,赶赴江苏、温州等地进行同步抓捕,在温州多地抓制造假五粮液包材的犯罪嫌疑人符某、徐某、周某、陈某等人,在江苏无锡等地抓获制造假酒的犯罪团伙朱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
 
  目前,涉及违法链条的11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抓捕归案,案件在进一步侦办审理中。
 
  二、金华市查处唐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7月,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联合破获唐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共捣毁生产工厂1个,仓库2个,查扣涉案的减肥酵素产品及原料400余公斤,酵素外包装袋4万余只,对2名涉案企业负责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1年6月,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金华市婺城区某某电子商务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商行正在销售的一款名为“AIREIVS”西梅酵素的产品,顾客评价减肥排便效果明显。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执法人员认为该产品涉及的排便功效可能是添加了缓泻剂,于是,执法人员将上述“AIREIVS”西梅酵素进行送检。检验结果显示:产品中含酚酞。收到检验报告后,该分局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并组成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查。随后,专案组对该商行负责人唐某某实施抓捕,并在其兰溪仓库内查获上述酵素成品5万余包。为查清生产情况,专案组赴安徽省对唐某某委托生产加工上述酵素的亳州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实施抓捕,现场查获正在生产的酵素数百公斤。
 
  经查,唐某某为冒充日本进口减肥产品,于2020年8月抢注日本商标“AIREIVS”(系日本本土品牌,主要经营酵素食品)。后唐某某为生产上述产品,联系上因经营不善而从事代加工业务的亳州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并委托该公司共为其生产加工添加了酚酞的“AIREIVS”西梅酵素原料产品600余公斤,成品15余万包,供其网店及下级销商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疫情影响,郑州某企业涉案人员及下游经销商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宁波市鄞州区查处宁波市鄞州某某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6月22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宁波市鄞州某某食品厂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由于当事人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投资人孟某某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加工好的无骨鸡爪颜色(白色)与加工前的原料鸡爪颜色完全不同。同时在当事人原辅料仓库发现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二桶,其中一桶已开封使用。检测机构现场对当事人生产加工车间的无骨鸡爪浸泡水进行快速检测,经检测,双氧水测量值为203.495mg/kg。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无骨鸡爪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起生产加工用食品添加剂过氧化氢浸泡的无骨鸡爪,随后将浸泡后的无骨鸡爪予以清洗,再运送至其经营的熟食摊位经简单拌料后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当事人用过氧化氢浸泡无骨鸡爪2710公斤,按拌料后的无骨鸡爪售价30元/kg计,货值金额为81300元,违法所得为76639.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系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因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投资人孟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四、 温州市鹿城区查处温州市秦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且未经检疫的进口牛肉案
 
  2021年6月8日,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温州市秦台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且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冻鲜肉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牛肉197.88斤,处罚没款2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冷库内发现待售的标识为“ibp”的进口牛肉7.64斤,标识为“AUSTRALIA INSPECTED 558”的进口牛肉190.24斤,上述牛肉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签和中文标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牛肉的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来源手续。
 
  经查,2019年9月25日、12月3日,当事人从杭州某某冻品贸易商行(相关情况已通报余杭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分别购进无任何中文标识的“558”进口牛肉198.9斤、“ibp”进口牛肉20.4斤,并放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进口牛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提供与涉案牛肉相对应的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截止案发时,上述牛肉计货值金额26985.3元,违法所得247.4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未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进口鲜冻肉类的违法行为,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诸暨市查处诸暨市逸茗茶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15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诸暨市逸茗茶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根据举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用投影设备播放PPT文件,为现场90多名中老年人讲解一款名为“完达山牌牛初乳粉”的产品。执法人员还在当事人电脑内发现多份PPT文件,文件内含有“牛初乳具有改善慢性胃炎、胃溃疡症状、糖尿病症、呼吸道疾病,有效改善鼻炎、咽炎、哮喘、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的症状”等内容。经查明,当事人宣传销售的“完达山牌牛初乳粉”为普通食品(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23011100141)。为促销上述普通食品,当事人于2020年9月开始,利用生产商提供的材料和网络材料,自行制作了多份含有上述虚假内容的PPT文件,并投放于其经营场所对外宣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支持。截止案发,计违法经营额3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龙游县查处浙江源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7月26日,龙游县市场监管局对浙江源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龙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案件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该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份起,以虚构的“妇幼保健分子遗传医学研究专项计划课题单位”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通过发布广告、宣传册、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宣传其提供的吸氢、脐疗等服务和推销的益生菌等商品具有“治疗恶性肿瘤、结肠炎、脑缺血、老年性痴呆、帕金森病、抑郁症、脊髓损伤、皮肤过敏、2型糖尿病、急性胰腺炎、视网膜损伤和耳聋等疾病”等效果。当事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至案发日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额50115.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 | 省局执法稽查处



日期:2021-09-23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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