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836号),涉及湖北省食品经营企业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洪山区闽港海鲜行销售的 “虾蛄”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武汉市洪山区闽港海鲜行销售的 “虾蛄”(购进日期:2021-04-21)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1000000001530299”,经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闽港海鲜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闽港海鲜行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未严格执行经营过程控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购进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承诺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
日期: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