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的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坚决阻断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风险,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了冷链食品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及农村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执法稽查力度,强化对经营冷链食品违法行为案件查办,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杨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猪肚案
2021年1月11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益阳海关移送线索,对益阳市某食品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查到其冷库内有一批产自荷兰但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冷冻猪肚。上述冷冻猪肚系杨某从广东佛山购进,于2021年1月10日运抵益阳后,存放在益阳市某食品公司冷库,共1080件,重12.96吨,货值金额194400元,尚未销售。上述冷冻猪肚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消毒证明等证明文件。杨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猪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益阳市市场监管局对杨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猪肚12.96吨,并处罚款972000元。
二、长沙市雨花区林某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冷冻牛肉案
2020年12月23日,根据线索,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雨花区同升街道白田村委会停车场的一辆厢式货车执法检查,查到该货车上存有139件冷冻牛肉,其中29件内包装有外文标签,另外110件内包装无标签,只有数字编号,均无合法有效的检验检疫等票证资料。经调查,该批冷冻牛肉货主为林某某,产品标签经中文翻译后译文为“新鲜冷冻清真肉”“41 牛大腿肉、44 牛臀肉、45 后腿肉牛排”“印度生产”等。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印度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传入我国,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6日发布联合公告(2019年第192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印度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林某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1年2月1日,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办理。公安局雨花分局已立案,案件在侦办中。
三、长沙某中学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3月23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冷链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对开福区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冷冻冰柜中发现过期的预包装飘香牛肉27包,在其制作间发现正在加热准备售卖的过期飘香牛肉3包,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过期飘香牛肉依法实施扣押。经调查,当事人已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飘香牛肉24包,货值金额648元,违法所得1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0包飘香牛肉(规格:190g/包);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3.处罚款50000元。
四、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某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1年1月18日,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某超市合格食品经营区的冷冻柜内,有11包超过保质期的冷冻食品“天地鸭掌”(生产日期20191105,保质期:-18度以下冷冻保存12个月)。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12月18日购进涉案天地鸭掌24包(每包净含量1kg),货值金额共计619.2元,已销售货值金额25.7元,违法所得5.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天地鸭掌”11包;2、没收违法所得5.7元;3、处罚款40000元。
五、株州市攸县某冷冻批发部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3月22日,株州市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攸县某冷冻批发部检查时,现场发现该批发部待售的20包烟香羊肚片(标签标示生产厂家:湘乡市某食品厂,净含量300g/包),未标明生产日期。经调查,该批发部共购进涉案未标明生产日期的羊肚片50包,以12元/包价格销售,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30包,销售金额360元,违法所得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株州市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25940元。(供稿:执法稽查局 )
日期: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