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食用农产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豆制品、餐饮食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饮料、水果制品、罐头、婴幼儿配方食品、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和淀粉及淀粉制品共18大类食品947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速冻食品、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8大类食品1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其他污染物超标、生物毒素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菏泽市曹县中信市场常金亮销售的草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菏泽市郓城县徐龙明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菏泽市郓城县徐龙明蔬菜批发中心销售的油菜,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青岛市黄岛区徐清波蔬菜店销售的油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潍坊市奎文区南下河市场鑫佳果蔬批发处销售的豆角,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日照市五莲县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莲购物中心销售的绿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临沂市沂南县庆花豆腐坊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济南市市中区李秀芝食品店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三)青岛市黄岛区天目山路农贸市场姚明丽销售的标称为莱西市姜山镇晓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烤肠,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日照市东港区陈令福副食店销售的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日照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五)烟台市莱山区烟台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炭烤鱿鱼仔,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德州市夏津家庭号商厦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德州市三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梅花猪肉片,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德州市三餐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尚悦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浙江狐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天下赤焰牛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生物毒素问题
济南市天桥区金燕啤酒屋销售的油炸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
五、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栖霞市山东省壹方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省壹方水饮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40.doc
2.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40.xlsx
3.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40.xls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日期:202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