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泰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并将“铁拳”行动纳入“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通过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偷工减料的劣质钢筋、以假充真等重点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泰州某医药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1年4月20日,泰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州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仓库内查见一批标称“生产厂家 宁波某酒业有限公司”的泉黄精元露酒。经宁波某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其未生产过该规格、包装的泉黄精元露酒。经查,泰州某医药有限公司购入宁波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泉黄精元露酒3000瓶,后为便于销售,该公司重新定制了泉黄精元露酒的外包装及酒瓶,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部分产品重新进行灌装,生产厂家仍标注为“宁波某酒业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泰州某医药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4.1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5月6日,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交的案件线索,对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人参黄精颗粒、酸枣仁茯苓颗粒、人参茯苓颗粒三种固体饮料,其能量、钠、蛋白质实测值均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上述三种产品共生产、销售了19239盒,货值合计96.20万元,违法所得2.69万元。海陵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对上述三种产品进行召回,共召回涉案产品15190盒。江苏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固体饮料15190盒,并处罚没合计50.79万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