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26类食品共2253批次样品,检测项目见附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的2253批次样品中,合格样品2232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不合格样品为酒类7批次,食用农产品13批次,调味品1批次,其生产日期/购进日期等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标称吉林省蓝杉酒业有限公司(原相富酒业)生产的小米枸杞酒(配制酒)(125ml/瓶 40%vol、相富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1-04-07),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白山市江源区第一山货庄销售的标称白山市龙卧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卧春人参酒(配制酒)(500ml/瓶 42%vol、生产日期2020-12-08),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标称白山市亿亿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松茸枸杞(配制酒)(125ml/瓶 42%vol、森之松商标、生产日期2021-06-01),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四)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新钰坊特产店销售的标称长春市国成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鹿血酒(I型)(配制酒)(125mL/瓶酒精度:36%Vol、鹿康益生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18-03-20),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五)吉林隆玛特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店销售的标称延边牧马人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桑葚酒(配制酒)(100ml/瓶 酒精度:42%VOl、延盛商标、生产日期2020-03-24),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延边牧马人酒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长春海关技术中心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六)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车城万达店销售的标称白水杜康(康平)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水杜康金奖酒(白酒)(500mL/盒 52%vol、生产日期2018-12-24),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白水杜康(康平)酿酒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长春海关技术中心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七)标称吉林省大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封藏·馥(白酒)(500ml/瓶 50%vol、生产日期2020-06-01),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吉林省大唐酒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长春海关技术中心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八)梨树县梨树镇金亿超市销售的标称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品鲜酱油酿造酱油(500ml/瓶、老才臣及字母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0-01-03),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北京市老才臣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长春海关技术中心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九)吉林省地利生鲜农产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前郭县哈萨尔路店销售的进口香蕉(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05-30),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鑫淼水果超市11店销售的香蕉(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05-31),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十一)长岭县太平川镇好易购生活广场销售的香蕉(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06-02),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十二)朝阳区桂林路市场世江蔬菜专柜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1-05-29),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十三)松原市宁江区草根儿便利万丰国际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2021-06-03),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四)松原市宁江区陈峰海鲜批发店销售的标称长春市三龙海鲜(第三方企业)为进货来源的大虾爬子(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1-05-25),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东北师范大学二食堂使用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1-06-08),6-苄基腺嘌呤(6-BA)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六)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新胜祥农贸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1-06-12),吡虫啉、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十七)桦甸市众衡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1-06-16),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十八)桦甸市新华街玖玖生鲜超市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1-06-15),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十九)桦甸金叁角开心生鲜有限公司菠萝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1-06-16),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二十)桦甸市鑫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鲜姜(购进日期2021-06-13),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廿一)桦甸市众衡超市有限公司状元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1-06-17),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环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8月23日
附件: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第34期).docx
附件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第34期).docx
附件3: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0823.xls
附件4:食品抽检合格-20210823.xls
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