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扬州疫情突发以来,市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自身职能,齐心协力,毫不松懈,及时查处疫情期间涉及未明码标价、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违法行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公布
第十一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
1
吴桥镇农贸市场某水产商户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0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吴桥分局对吴桥镇农贸市场内个体商户吴立松进行检查,发现所售鳊鱼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2
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常买便利店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20日,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开发区江阳西路199号长河大厦综合楼-3的“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常买便利店”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3
生态科技新城某百货购物中心
涉嫌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8月20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杭集镇的生态科技新城某百货购物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该购物中心散称区发现有预包装食品(茶叶、枣片、苦瓜茶等代用茶,共计378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进行标签标注。现场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全部进行了封存。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4
仪征市真州镇松子美食店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9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仪征市真州镇松子美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5
某蔬菜生鲜店经营户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9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邗上分局对位于金茂广场2-11的蔬菜生鲜店进行检查,发现经营户杨属亮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
6
扬州翔峰超市文峰连锁店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9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扬州翔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文峰连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商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7
高邮市旭鑫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案
2021年8月18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前期高邮市旭鑫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在名门公馆好又多超市内销售的猪肉未明码标价行为进行“回头看”,发现该公司在前期执法人员宣传教育、责令改正后,仍存在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8
邗江区某酒店用品总汇(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涉嫌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餐盒案
2021年8月1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城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扬州日晟餐饮有限公司配餐使用的部分一次性餐盒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扬州日晟餐饮有限公司停用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的一次性餐盒,采购使用具有生产日期、生产商厂名厂址信息的一次性餐盒,同时对现场发现的101件、1.383万套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的一次性餐盒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现场初步查明,该批一次性餐盒供应商系邗江区某酒店用品总汇,截至检查当日,扬州日晟餐饮有限公司已使用了3件、360套用于集体用餐配送。当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邗江区某酒店用品总汇涉嫌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的一次性餐盒行为进行立案调查,8月19日该案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8月1日、8月7日、8月11日、8月17日先后四次向扬州日晟餐饮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一次性餐盒计104件、1.419万套,销售货款合计1.536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近期将作出行政处罚。
9
宝应县某商店
涉嫌销售净含量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7月17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宝应县某商店销售的5种食品进行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抽样。2021年8月20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宝应县计量测试检定所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上述报告显示,香叶(净含量:20g,生产日期:2021.4.19)经检验,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紫菜(净含量:62g,生产日期:2021.1.10)经检验,总体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合格,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10
扬州市某食品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8月16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布的《检验报告》,内容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于2021年7月1日在淮安大润发超市管理滨海学府壹号加盟店对扬州市某食品公司2021年1月1日生产的、规格为600克/袋的宜莲藕粉(纯藕粉)进行抽样,2021年8月16日该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藕粉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日期:202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