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阻断防疫期间食品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的传播链条,切实防范风险,全力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今年以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防疫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截止目前,共办理相关案件48件,对进口冷链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共约88吨。
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以勇冷冻食品店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4月30日,江宁区局收到相关线索,反映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以勇冷冻食品店(负责人王玲),销售国家为防控疫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制品(印度进口牛肉)。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5日和2020年10月7日,从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天环冷冻食品市场的陈伟(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处,一共购进10件(共计200公斤)“德大”牛肉,货值金额9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制品一览表》(2020年9月12日更新),该产品为我国非准入进口牛肉,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江宁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人民币130650元的处罚决定。
二 南京市江宁区贵龙牛羊肉经销部涉嫌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7月30日,江宁区局对南京市江宁区贵龙牛羊肉经销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冷柜中有一块原产地为阿根廷的进口冷冻牛胸肉,经现场称重,净重:2.85公斤。当事人能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验报告,但无法提供南京市或外地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具的出库证明和消毒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南京市《关于加强流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江宁区局已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三 江苏千秋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7月26日,江北新区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对江苏千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货品编号377的猪肉为带皮五花肉,原产地为巴西,购进时间为2021年5月4日,共计购进500公斤,销售60公斤;货品编号2146的猪肉为二号前腿肉,原产地为巴西,购进时间为2021年5月4日,共计购进400公斤,销售30公斤;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产品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验报告,但无法提供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具的出库证明和消毒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实施了查封强制措施。当事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南京市《关于加强流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江北新区局已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四 南京暖煨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2月1日,雨花台区局对南京暖煨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2月1日购进的两箱“20/09/24”批次生猪舌、一箱“20/09/28”批次生猪舌,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验报告,但不能提供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和消毒证明;一箱“10.02.2020”批次冻猪腰,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无法提供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具的出库证明和消毒证明、核酸检验报告。进口冷链食品均未加工使用,当事人案发后将上述进口肉类重新入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南京市《关于加强流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雨花台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 广东丰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2月18日,浦口区局接到匿名举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广东丰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冻新西兰青口贝(生产日期2020.04.17,26公斤),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无法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和消毒证明;北极贝(生产日期2020.09.16,10公斤),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无法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南京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和消毒证明,产品货值共计2334元。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南京市《关于加强流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浦口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冻新西兰青口贝(生产日期2020.04.17)26公斤,北极贝(生产日期2020.09.16)10公斤;2、罚款100000元。
六 秦淮区啊啦极味餐饮五板桥店涉嫌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6月12日,秦淮区局在对南京市秦淮区啊啦极味餐饮五板桥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大崎蟹味柳(生产日期2021-03-23)及三文鱼(生产日期2021-06-01),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无法提供南京市或外地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具的出库证明和消毒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三文鱼、大崎蟹味柳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2478.46元,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033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南京市《关于加强流入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秦淮区局已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七 江北新区杨玉军生鲜店涉嫌在市场外固定门店进行活禽交易案
2021年7月21日,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江北新区局沿江分局对江北新区杨玉军生鲜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生鲜店在市场外固定门店销售活禽,执法人员依据《南京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活禽交易。2021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生鲜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店未按照要求整改,仍在从事活禽交易。因该生鲜店违反了《南京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江北新区局已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防疫期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日期:2021-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