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判为不合格产品,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肥城市邱记蔬菜销售中心经营销售的生姜,在2021年1月27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3月3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店调查落实,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并不要求复检,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例一:肥城市边院镇金鑫超市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6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边院镇金鑫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肥城市边院庄头饭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6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边院庄头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肥城市明桂河间驴肉火烧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1年5月17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肥城市明桂河间驴肉火烧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内冰柜内发现有预包装驴肉12斤,包装袋上未见有生产日期;预包装驴杂11.5斤,包装袋上无任何标签标识,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查封。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驴肉、驴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肥城市纪三火锅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6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纪三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肥城田丰商贸有限公司仪阳仪兴街分店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6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田丰商贸有限公司仪阳仪兴街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肥城市青田侨乡购物广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6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青田侨乡购物广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例七:
案例七:肥城市美味居熟食经营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1年6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美味居熟食经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肥城市美味居熟食经营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肥城市麦香村蛋糕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1年6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麦香村蛋糕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肥城市麦香村蛋糕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肥城市苑美家饭莊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案
2021年7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苑美家饭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肥城市浩冉佳肴店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经营许可案
2021年7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浩冉佳肴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肥城市浩冉佳肴店未按规定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该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肥城市同和园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1年6月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肥城市同和园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肥城市同和园超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逾期未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超市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山东中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单位食堂经营餐饮服务案
2021年04月28日,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中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山东中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单位食堂经营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给予该单位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肥城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12315)投诉举报。
日期: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