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3家食品企业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猪头肉(肉制品)
(一)抽检基本信息。天猫丽塔丝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南京丽塔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南京丽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头肉(肉制品),经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南京丽塔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袋,共计24公斤,货值477.58元,已销售29袋,库存1袋。不合格原因主要为在封箱运输过程未采取冷藏保存措施,导致其环境温度超过储存温度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地监管部门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57.58元、罚款10000.42元的行政处罚。
二、菠菜粉
(一)抽检基本信息。兴化市明仲轩食品经营部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华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菠菜粉,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江苏华硕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10袋,共计105公斤,货值2100元,均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主要为原料把控不严格,未严格落实原料采购索票索证制度,铅含量超标系菠菜种植环节导致,粉碎加工过程中无法添加“铅”一物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地监管部门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流通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泰州市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兴化市明仲轩食品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10袋,共计105公斤,货值2898元,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地监管部门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9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2日
日期: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