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新区永硕水产品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鲅鱼案
在2021年市抽中,北海新区永硕水产品销售中心销售的鲅鱼“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2733-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
3、罚款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伍仟肆佰元整。
日期: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