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107号
当事人:天津市南开区清鲜境意创意菜餐厅(方继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4MA076MN29L
住所(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38号金泽大酒店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方继棣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18
联系电话:1***0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38号金泽大酒店一层
2021年5月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安排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本案于2021年5月6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天对当事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当事人未安排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行为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执罚告〔2021〕9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日期: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