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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净餐馆”“管集市”典型案例

   2021-08-09 云南市场监管微信号348
核心提示:“净餐馆”“管集市”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云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有效规范了餐饮服务行业和农贸市场的经营秩序。截至8月4日,“净餐馆”方面,全省共责令整改餐饮服务单位32062户,停业整顿2169户,关停取缔2987户,立案查处1253件。(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净餐馆”“管集市”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云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有效规范了餐饮服务行业和农贸市场的经营秩序。
 
  截至8月4日,“净餐馆”方面,全省共责令整改餐饮服务单位32062户,停业整顿2169户,关停取缔2987户,立案查处1253件。
 
  “管集市”方面,全省共淘汰取缔农贸市场59个;责令整改农贸市场642次,责令整改场内经营户16804户;停业整改农贸市场21个,停业整改场内经营户301户;处罚市场开办方和场内经营者案件433件。
 
  8月6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净餐馆”“管集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批典型案例



  1.文山州丘北县丘北客来居饭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2021年5月18日,丘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丘北客来居饭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获该饭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1袋(瓶)。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丘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案例说明部分餐饮环节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深,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不能定期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进行检查,导致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其他食品经营者应以此案为鉴,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2.临沧市云县印记生活饮品店从业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案。
 
  案情:2020年9月20日,云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县印记生活饮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直接接触食品从业人员刘某未持有效健康证明,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前办理有效健康证明。2021年1月 4日,云县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爱国卫生行动“净餐馆”专项检查时,该情况仍未整改。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云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体检,确保健康证在有效期内。
 
  3.昆明市官渡区宏仁农贸市场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案。
 
  案情:当事人于2021年3月18日与朱某某签订铺面租赁协议,允许其在市场内2栋11号的昆明市官渡区朱某某副食经营部经营“菌汤包”预包装食品,并于4月12日开始经营。于2020年12月6日与王某签订铺面租赁协议,允许其在5栋2号的官渡区省华烤鸭店经营烤鸭,并于2021年3月11日开始经营。至2021年4月22日被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查获时止,上述两户经营户均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市场开办方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的责任,确保场内食品安全。
 
  4.昆明市官渡区中营农贸市场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案。
 
  案情:2021年4月1日,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中营农贸市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中营农贸市场商品分类混乱,未分区域经营管理,悬挂的标示牌与实际不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1年4月15日再次到中营农贸市场检查时,该情况仍未整改。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市场开办方是市场经营秩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管理职责,市场做到划行归市到位、功能分区合理,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确保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5.昆明市晋宁昆阳东门农贸市场未履行市场开办者管理义务案。
 
  案情:2021年3月25日,晋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晋宁昆阳东门农贸市场进行农贸市场环境卫生全提升行动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要求履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身份信息资料、购货凭证、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等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该履行的管理义务的问题,执法人员对市场开办主体进行了约谈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4月1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1年4月7日和8日复查时,发现上述问题仍未整改。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积极学习市场开办的相关规定,明确掌握了解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在日常的管理经营方能履行好开办方管理义务。
 
  6.昆明市盘龙区茨坝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案。
 
  案情:2021年3月26日,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管集市”专项行动要求,对茨坝农贸市场进行例行检查。检查中,针对市场内设施老旧,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茨坝农贸市场于2021年4月1日前整改完毕。4月1日复查时上述问题仍未整改。
 
  查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盘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7.昆明市盘龙区万发生鲜农贸市场占道经营管理不严案。
 
  案情:2021年3月29日,盘龙区市场监管局联盟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万发生鲜农贸市场存在的市场准入把关不严、临时占道经营现象明显、三防设施不启用和未修复、商品分类分区管控不得力、经营信用信息未公示的情况,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4月3日前完成整改。4月8日复查时上述问题仍未整改。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盘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8.昆明市五华区红菱路麻园七社蔡家村农贸市场未履行市场开办者管理义务案。
 
  案情:2021年3月25日,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市场垃圾清运不及时、超摊漫摊、货架摆放凌乱,且无法提供市场经营和环境卫生保障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市场制度、交易纠纷调解制度、先行赔偿制度。同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2021年3月28日前整改。2021年3月29日复查时上述问题仍未整改。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五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9.昆明市西山区安康清真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案。
 
  案情:2021年3月23日,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市场环境卫生存在脏乱差、市场内车辆乱停乱放、交易秩序差等问题,当即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3月25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3月25日复查时上述问题仍未整改。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西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当前,农贸市场管理比较突出的问题在于市场内环境卫生保持不好,超摊漫摊等现象不断整治、不断反弹。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开办方的主体责任未履行到位,管理方式方法粗放。市场开办方应依法履行保障好市场环境卫生的职责,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确保市场环境卫生达标。
 
  10.文山市北桥社区综合市场未严格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案。
 
  案情:2021年3月3日,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文山市开化办事处北桥社区综合市场生鲜猪肉销售区检查,发现该市场10、17、22、23、28号五个摊位上销售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生鲜猪肉。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文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11.文山市文新农贸市场未严格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案。
 
  案情:2021年3月3日,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文新农贸市场生鲜猪肉销售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生鲜猪肉区269、270号摊位上销售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生鲜猪肉。
 
  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文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农贸市场开办方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守法履职意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切实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经营户经营行为,确保市场环境卫生达标,食品安全符合要求。
 
  来源:省市场监管局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处、食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处



日期:2021-08-09
 
地区: 云南
标签: 服务 监管 餐饮
行业: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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