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渭南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领域,在全市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9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快准严”理念,加大执法力度,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查办了一批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违法案件,有效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全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流通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华阴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食品流通企业进行流通食品进行巡查中,发现辖区东涛蔬菜店销售的生姜存在质量风险,执法人员按照抽检程序进行了抽检,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显示该批生姜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企业收到检验书后提出重新复检的要求。华阴市市场监管局按照食品抽检复检有关程序,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了复检,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
该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餐饮经营案
为了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执法人员在渭南市临渭区信达美食街巡查发现,千里香香馄饨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有关措施。
该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为了进一步确保城乡结合部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对蒲城县永丰镇石马长乐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构成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结合违法事实和情节,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户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未执行非冷链车辆运输进口冷链食品案
为了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按照中省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进口冷冻食品过程中,发现合阳县壹号烧烤城于2021年3月2日从西安市大兴西路方欣国际冷鲜城1-100号陕西创汇水产购进西班牙聚亚肉联厂生产的商品编号为0206490000冻猪肾2件,每件进价110元,货值220元。经对当事人询问运输过程,当事人称是由陕AX※07冷链车辆运至合阳县四季宴会厅门口,店内采购员行※※驾驶电动三轮车取回,车辆及货物未进行消杀等。执法人员于3月3日,向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合市监责令字(2021)012号),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要求运输储存食品。2021年3月15日对该店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再次于2021年3月8日从合阳县四季宴会厅门口陕AX5307冷链车辆上,由店内采购员行※※驾驶电动三轮车取回从西安市大兴西路方欣国际冷鲜城1-100号陕西创汇水产购进的西班牙聚亚肉联厂生产的商品编号为0206490000冻猪肾 3件,每件进价110元,货值330元,车辆及货物仍未进行消杀等。
该经营户未按照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陕肺炎办发[2020]130号)规定,擅自使用非冷链车辆运输进口冷链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之规定,构成运输冷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案
为了进一步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大荔县亲戚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取货架上郧腾砂锅面、仟屺油豆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经现场查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6月16日,执法人员对其企业复查中,执法人员随机抽取货架上的金太阳花椒粉、大名府小磨香油,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存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但经营户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按照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为了进一步确保餐饮环节食品市场安全,5月10日,潼关县市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本辖区一家老李手擀粉加工店成品仓库中的成品食品“老李手工拉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1日。经现场核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11日的“老李手工拉皮”共计200包,存在食品质量及不安全隐患。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案
为了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执法人员依法对富平县秋远柿子种植专业合作社加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其正在包装的9袋柿饼,其外包装标识的内容无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无生产许可证编号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八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八、未按规定贮存要求存储食品及原料违法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2月7日,执法人员对临渭区美味心岸烘焙房巡查中发现,该经营户库房存放的食品及原料储存的物品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月30日,执法人员中巡查检查时,仍发现该企业还存在干酪等物品未按标示储存温度进行存储违法行为。
该经营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属未按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经责令改正被警告后拒不改正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九、未按规定要求留存食品样品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幼儿园以及委托机构食品安全监管。3月2日,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白水县尧禾镇支肥幼儿园对园区餐饮环节未按要求留存食品样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当即对相对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3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幼儿园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问题仍存在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问题。
该幼儿园未按要求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依据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案
为了进一步确保全市食品流通市场监管,4月6日,执法人员对澄城县李※※豆类制品批发部销售的黄豆芽进行年度监督性抽检,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其销售的黄豆芽含有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
当事人因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豆芽2020年11月已被行政罚款过一次,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再次受过行政处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情节严重情形;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黄豆芽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
日期: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