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加严3种有害物质(黄曲霉毒素、芥酸、三聚氰胺)的限量要求
(1)黄曲霉毒素
香港《修订规例》将黄曲霉毒素(双呋喃氧杂荼邻酮属的化合物,并包括黄曲霉毒素B1、B2、G1、G2、M1、M2、P1及黄曲霉毒素醇)指标修改为总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B1、B2、G1及G2之和)、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三种指标。大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中仅规定了黄曲霉毒素B1与黄曲霉毒素 M1在不同食品类别中的限量。
整体来看,香港对婴儿配方食品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和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黄曲霉毒素B1的限量要求较大陆严格。例如,香港《修订规例》规定拟主要供不足12个月大的人食用的婴儿配方产品及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的黄曲霉毒素M1限量要求为“每公斤食物含0.1微克”,而GB 2761规定婴儿配方食品、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限量要求为“0.5 μg/kg(以粉状产品计)”。此外,中国大陆对于花生及其制品等食品类别的黄曲霉毒素B1作出限量要求,但香港并未作出要求,我们分析认为主要通过控制总黄曲霉毒素来进行管理。
(2)芥酸
香港《修订规例》中将低芥酸菜籽油单独作为一个类别进行规定,并且芥酸的最高浓度为以重量计其所含脂肪酸的百分之二。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中并没有对芥酸限量制定强制性要求,在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1765、GB/T 1537中规定了油菜籽油、棉籽油中芥酸的限量。
(3)三聚氰胺
对于三聚氰胺涉及到的食品类别,中国大陆在卫生部2011年第10号公告中只对婴儿配方食品和其他食品进行区分,而香港对于食品分类的划分更为细致。香港《修订规例》中将拟主要供不足12个月大的人食用的液态婴儿配方产品及液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单独作为一个类别进行规定,限量要求为“每公斤食物含0.15毫克”,比中国大陆在婴儿配方食品(1 mg/kg)中的限量要更为严格。
二、香港新增5种有害物质(苯并[a]芘、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缩水甘油脂肪酸酯、棒曲霉素及3-氯-1,2-丙二醇)在食物(食用油脂、调味品和拟供婴儿食用的配方产品)内的限量
(1)苯并[a]芘、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对于苯并[a]芘、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两种指标,香港和大陆规定的食品类别是不同的。大陆苯并[a]芘主要涉及油脂及其制品、稻谷、大米、小麦、玉米、熏、烤肉类和水产品等类别,而香港主要涉及油脂、婴配产品。就油脂产品的限量要求来看,香港是严于大陆的,香港要求油或脂肪或两者的混合物的限量为每公斤食物含1微克,大陆要求油脂及其制品限量为10μg/kg。香港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主要是针对拟主要供不足36个月大的人食用的谷基类食物,大陆主要针对玉米、小麦、小麦粉,两者涉及的食品类别有交叉也有不同。
(2)缩水甘油脂肪酸酯、棒曲霉素
香港新增了缩水甘油脂肪酸酯在婴幼儿配方产品和棒曲霉素在苹果汁及加有苹果汁的其他饮品中的限量要求,而中国大陆对此并无要求。
(3)3-氯-1,2-丙二醇
香港对于3-氯-1,2-丙二醇规定的食品类别分为含有酸水解植物蛋白的固态调味品和任何其他含有酸水解植物蛋白的调味品两类,而中国大陆对于其范围则是以固液态来划分。
具体的限量变化如下表所示。
香港《修订规例》中有害物质限量同大陆限量比对表
/ | GB 2761等标准、公告 | 2021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 | ||
物质 | 食品类别 | 限量 | 食品类别 | 限量 |
黄曲霉毒素B1 | 婴儿配方食品a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a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0.5 μg/kg(以粉状产品计) | 婴儿配方产品及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以奶类蛋白质制造的配方产品除外) | 每公斤食物含0.1微克b。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0.5 μg/kg | 任何其他拟主要供不足36个月大的人食用的食物(以奶类蛋白质制造的婴儿配方产品及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除外) | 每公斤食物含0.1微克c。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a(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 0.5 μg/kg(以固态产品计) | / | / | |
辅食营养补充品d | 0.5 μg/kg | / | / | |
运动营养食品a | 0.5 μg/kg | / | / | |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d | 0.5 μg/kg | / | / | |
玉米、玉米面(渣、片)及玉米制品 | 20 μg/kg | / | / | |
稻谷e、糙米、大米 | 10 μg/kg | / | / | |
小麦、大麦、其他谷物 | 5.0 μg/kg | / | / | |
小麦粉、麦片、其他去壳谷物 | 5.0 μg/kg | / | / | |
发酵豆制品 | 5.0 μg/kg | / | / | |
花生及其制品 | 20 μg/kg | / | / | |
其他熟制坚果及籽类 | 5.0 μg/kg | / | / | |
植物油脂(花生油、玉米油除外) | 10 μg/kg | / | / | |
花生油、玉米油 | 20 μg/kg | / | / | |
酱油、醋、酿造酱 | 5.0 μg/kg | / | / | |
黄曲霉毒素 M1 | 婴儿配方食品f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f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0.5 μg/kg(以粉状产品计) | 拟主要供不足12个月大的人食用的婴儿配方产品及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 | 每公斤食物含0.025微克b。 |
乳及乳制品g | 0.5 μg/kg | 任何其他奶类或 奶粉 | 每公斤食物含0.5微克b。 |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 0.5 μg/kg(以固态产品计) | / | / | |
辅食营养补充品h | 0.5 μg/kg | / | / | |
运动营养食品f | 0.5 μg/kg | / | / | |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h | 0.5 μg/kg | / | / | |
总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 B1、B2、G1及G2之和) | / | / | 非即食的杏仁、巴西坚果、榛子、花生及开心 果 | 每公斤食物含15微克。 |
非即食的花生产品及杏仁、巴西坚果、榛子及开心果产品 | 每公斤食物含15微克。 | |||
香料 | 每公斤食物含15微克。 | |||
任何其他食物 | 每公斤食物含10微克。 | |||
苯并[a]芘i | 油脂及其制品 | 10 μg/kg | 油或脂肪或两者的混合物 | 每公斤食物含5微克。 |
/ | / | 拟主要供不足12个月大的人食用的婴儿配方产品及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 | 每公斤食物含1微克。 | |
稻谷j、糙米、大米、小麦、小麦粉、玉米、玉米面(渣、片) | 5.0 μg/kg | / | / | |
熏、烧、烤肉类 | 5.0 μg/kg | / | / | |
熏、烤水产品 | 5.0 μg/kg | / | / | |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 玉米、玉米面(渣、片) | 1000 μg/kg | 拟主要供不足36个月大的人食用的谷基类食物 | 每公斤食物含200微克c。 |
大麦、小麦、麦片、小麦粉 | 1000 μg/kg | |||
芥酸(脂肪酸顺 (式)13-二十二(碳)烯酸) | 油菜籽油k | 0.5 % | 低芥酸菜籽油 | 以重量计其所含脂肪酸的百分之二。 |
棉籽油l | 0.3 % | 任何其他油或脂肪或任何油及脂肪的混合物 | 以重量计其所含脂肪酸的百分之五。 | |
/ | / | 加有油或脂肪或两者的混合物的食物 | 以重量计食物内全部油及脂肪所含脂肪酸的百分之五。 | |
缩水甘油脂肪酸酯(以环氧丙醇表示) | / | / | 拟主要供不足12个月大的人食用的粉状婴儿配方产品及粉状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 | 每公斤食物含50微克。 |
拟主要供不足12个月大的人食用的液态婴儿配方产品及液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 | 每公斤食物含6微克。 | |||
三聚氰胺 | 婴儿配方食品m | 1 mg/kg | 拟主要供不足12个月大的人食用的液态婴儿配方产品及液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 | 每公斤食物含0.15毫克。 |
奶类(拟主要供不足12个月大的人食用的液态婴儿配方产品及液态较大婴儿及幼儿配方产品除外) | 每公斤食物含1毫克。 | |||
其他食品m | 2.5 mg/kg | 任何其他拟主要供不足36个月大的人食用的食物 | 每公斤食物含1毫克。 | |
拟主要供孕妇或授乳的女性食用的食物 | 每公斤食物含1毫克。 | |||
任何其他食物 | 每公斤食物含2.5毫克。 | |||
棒曲霉素 | / | / | 苹果汁及加有苹果汁的其他饮品 | 每公斤食物含50微克b。 |
3-氯-1,2-丙二醇n | 固态调味品o | 1.0 mg/kg | 含有酸水解植物蛋白的固态调味品 | 每公斤食物含1毫克。 |
液态调味品o | 0.4 mg/kg | 任何其他含有酸水解植物蛋白的调味品 | 每公斤食物含0.4毫克。 | |
备注: a: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b:最高浓度适用于处于或已调配至可即时食用状态的食物。 c:最高浓度适用于食物的干物质。 d:只限于含谷类、坚果和豆类的产品。 e:稻谷以糙米计。 f: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g:乳粉按生乳折算。 h:只限于含乳类的产品。 i:中国大陆适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GB 2762-2017)。 j:稻谷以糙米计。 k:《油茶籽油》(GB/T 11765-2018)。 l:《棉籽油》(GB/T 1537-2019)。 m: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0号)。 n:中国大陆适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GB 2762-2017)。 o: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 |
从本次中国香港《修订规例》整体内容来看,总黄曲霉毒素、缩水甘油脂肪酸酯、棒曲霉素这三种中国大陆并未规定的物质,出口香港的企业应格外关注其限量要求,例如棒曲霉素在苹果汁及加有苹果汁的其他饮品中限值是每公斤食物含50微克;对于其他物质,虽然中国香港与大陆都有规定,但涉及的食品类别与限值有所不同,存在交叉和不一致的情况。这些物质在食物中最高含量的生效日期定于2023年6月1日,建议企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落实《修订规例》的相关条文,保障产品合规。在检测指标时,首先根据自身产品确定在香港规例中的分类,选择正确的检测方法,并按照相应分类的限值进行结果判定,避免因为分类对应错误导致检测方法选择错误和结果判定错误。如果食品一旦被检查出限量超标,相关企业可能会被检控,相关产品将会被退运或销毁,对于企业来说损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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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