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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贸破冰与筑篱|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新标准解读

   2021-07-27 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974
核心提示: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1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以及《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等三项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将于2023年2月22日实施。现就系列新标准进行解读。(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1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以下简称GB10765)、《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以下简称GB10766)以及《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以下简称GB10767)等三项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将于2023年2月22日实施。
 
  上述三项标准中,GB10765-2021修订替换《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GB10766-2021和GB10767-2021修订替代《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三项新标准和《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25596-2010,以下简称GB25596)一起构成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体系。
 
  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修订的主要变化
 
  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修订趋势一致,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分为2个标准,即GB10766和GB10767。
 
  为充分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营养有效性,修订或增加了产品中营养素含量的最小值。
 
  为充分保障婴幼儿营养的安全性,修订或增加了产品中营养素含量的最大值。
 
  将2010版标准中部分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
 
  污染物、真菌毒素和致病菌限量要求统一引用相关基础标准,体现标准间协调性。污染物、真菌毒素和致病菌限量要求统一引用相关基础标准,体现标准间协调性。
 
  婴幼儿配方食品界定
 
  本次标准修订明确了婴儿、较大婴儿的乳基和豆基配方食品概念。两种不同基质的产品应分别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乳基),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豆基)为主要蛋白来源,两者不可混合使用。对于幼儿配方食品,则可以单独或同时使用;当单独使用时,分别为乳基幼儿配方食品或豆基幼儿配方食品。无论乳基还是豆基产品,均指产品中蛋白质的主要来源应为乳类及乳蛋白制品,或大豆及大豆蛋白。
 
  此外,随着食品生产加工工艺的不断改进和消费者对产品多样化的需求,本次修订取消了2010版标准中对产品形态的要求。
 
  宏量营养素的修订
 
  变化1:调整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蛋白质含量要求。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以乳基配方奶为例,蛋白质含量由0.7~1.2g/100KJ下调为0.43~0.84g/100KJ;幼儿配方食品蛋白质含量由0.7~1.2g/100KJ下调为0.43~0.96g/100KJ。
 
  变化2:增加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要求。
 
  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含量应≥40%(可按原料添加量计算)。
 
  变化3:调整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要求。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未对碳水化合物进行限制,而新国标GB10766规定碳水化合物含量与婴儿配方食品要求一致,为2.2~3.3g/100KJ。
 
  变化4:GB10765和GB10766中修订了对果糖和蔗糖的要求。
 
  新标准中规定,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应使用果糖、蔗糖,以及果葡糖浆等含有果糖和/或蔗糖的原料作为主要碳水化合物来源。
 
  维生素和矿物质的修订
 
  变化5: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增加了对脂肪酸的要求。
 
  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亚油酸与α-亚麻酸的比例(LA:ALA)调整为与婴儿配方食品一致,为5:1~15:1范围内。
 
  变化6:增加豆基产品中对铁、锌、磷含量的单独规定。
 
  考虑豆基婴儿配方食品对铁、锌和磷吸收利用率的影响,增加了豆基配方食品中对铁、锌、磷含量的单独规定。
 

  变化7:将选择性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
 
  胆碱、硒和锰对婴幼儿生长发育具有重要作用,结合当前我国市场产品中上述营养素的实际添加情况,将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胆碱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的锰和硒从可选择成分调整为必需成分。
 
  注意
 
  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允许添加低聚半乳糖等既属于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物质。如果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其使用应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要求;如果作为食品原料,应符合新食品原料相关公告的规定。
 
  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属于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该系列标准实施日期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标准执行。在该系列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按照本标准执行。在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在保质期内的可继续销售。
 
  供稿单位: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暨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济南海关



日期:2021-07-27
 
行业: 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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