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是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全方位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和加快海洋强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大做强远洋渔业产业,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提升远洋渔业综合实力。到2023年,我省远洋渔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渔船自动化、专业化、智能化程度显著提升;渔船总数达650艘,年产量达60万吨以上,自捕水产品运回国内比例达65%以上;培育15家以上产值超亿元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远洋渔业企业,国家级远洋渔业综合基地初具规模,全产业链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管理规范、生产安全、布局优化、体系完善的现代远洋渔业产业,远洋渔业综合实力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远洋渔业产业布局。巩固提升大洋性公海渔业资源开发,优化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产业布局,积极拓展南极海域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做优做强过洋性渔业,突出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先行带动作用,巩固深耕传统合作区,积极开发新兴合作区。对经国家批准新增的过洋性和大洋性渔船(不含转场渔船),省级财政按照每艘船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远洋渔业企业购买国外具有捕捞配额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每艘船给予4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县(区)财政按照省级财政奖补标准的30%予以奖补。对经国家批准的属于填补我省远洋渔业项目(渔场)空白的企业,省级财政对每个项目(渔场)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
三、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鼓励引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电子渔捞日志、船位监控、远程视频监控、公海转载监管、先进渔具、超低温冷冻、渔获物自动分拣加工、环保与卫生等设备,提升远洋渔船的履约能力、监管效率、安全保障、装备水平、绿色和环保能力。对新造、更新改造、配置现代化装备的远洋渔船,由渔船所属企业注册地市、县(区)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
四、加快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以建设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为核心,打造产业特色鲜明、配套服务完善、要素高度集聚、辐射带动有力、市场作用显著的产业集聚区和支撑保障平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省级对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渔港项目按照核定总投资的65%予以补助,市、县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和远洋渔业重点合作国家规划建设境外渔业综合基地,提供物资补给、船舶修理、渔获物转载、船员培训、人员中转等服务。推进境内外远洋渔业基地功能互补和产业协同,实现内外联动。鼓励各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远洋渔业专用码头,口岸监管部门要支持配套监管服务。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厦门边检总站、福建海事局
五、推进远洋渔业全产业链建设。打造深远海渔业优势品种(鱿鱼、金枪鱼、秋刀鱼)超百亿元产业链。鼓励企业建设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可追溯体系,保障远洋自捕水产品质量,提升远洋渔业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对运回本省口岸的自捕水产品,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给予奖补,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补800元,其他远洋自捕水产品每吨奖补200元,其中省级财政奖补比例50%,市、县(区)财政奖补比例50%。支持远洋渔业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集团化经营,提高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水平,培育一批集远洋捕捞、精深加工、冷链物流、市场销售等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大型骨干企业。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厦门边检总站、福建海事局
六、构建远洋渔业人才培养体系。依托高校院所、职业教育等多层次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探索“行业协会+高校+企业”合作模式,鼓励“订单式”人才培养。推进高层次远洋渔业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进一步扩大船员技能和安全培训,加强现代渔业科技和履约知识的传授,全面提升远洋渔业从业人员整体水平。鼓励远洋渔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雇佣从业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熟悉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的外籍船员,鼓励配备专业船医或雇佣经培训掌握基础医护能力的人员。沿海各地要将远洋渔业船员培训纳入本地船员培训计划,将远洋渔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人才发展规划,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
七、优化远洋渔业服务机制。商务部门要强化口岸部门协调力度,创新通关监管方式,提高口岸政策开放水平;海关要优化渔需物资出入境、自捕水产品入境通关流程;海事部门要便捷远洋渔业船员海员证办理和渔船进出港手续;边检部门要提高船员出入境查验效率,对于避风、突发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入境船员,开通“紧急通道”、高效办理紧急入境相关边检手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与入渔国侨商侨会建立联系渠道,加强渔业合作信息沟通,牵头帮助远洋渔业企业策划生成合作项目;鼓励远洋渔业企业建立市场化产业联盟,促进生产组织、渔获物销售、补给服务、精深加工协作。深化政银企合作,加大远洋渔业企业贷款、用汇、担保支持力度;探索实施“政府支持、企业参与、资源整合、整体受益”的远洋渔业产业发展基金运营模式,加强对远洋渔业发展的政策引导,有效应对市场、安全和涉外等风险。沿海各地要建立健全外事、海洋渔业、商务、人社、金融、海关、海事、边检等部门参与,协调高效、运行顺畅的远洋渔业工作联动机制,解决产业发展难题,提升政策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厦门边检总站、福建海事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八、强化远洋渔业规范管理。深入开展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工作,压实远洋渔业企业主体责任、船长直接责任,严格落实国家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和国际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的养护管理措施要求,提高企业履行国际公约和依法生产水平,促进远洋渔业有序、规范、安全发展。依托“智慧海洋”工程建设,加强远洋渔船管理服务,提高信息化水平。支持远洋渔业重点县(市、区)成立远洋渔业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服务作用,提高行业组织化程度。远洋渔业企业要健全规范生产各项制度,提高涉外管理水平,推进远洋捕捞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稳妥处置境外涉闽突发事件,树立严格遵守国际公约、协定和入渔国法律法规的负责任企业形象。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局、外办
2021—2023年,主要从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安排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可以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远洋渔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是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全方位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和加快海洋强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发展远洋渔业作出重要指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推动远洋渔业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当前,我省远洋渔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一是区域渔业组织管理措施日益收紧,国际间产业竞争加剧,入渔国政策变动、时局动荡导致双边渔业合作风险加大;二是沿海兄弟省份纷纷出台远洋渔业扶持政策,省际间竞争日益激烈;三是我省远洋渔业发展还存在产业链不健全、生产要素投入不充分、平台集聚作用不凸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大做强远洋渔业产业,亟需出台新一轮远洋渔业扶持政策。
二、工作进展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远洋渔业发展,不断强化政策支持。省政府2014年、2015年先后出台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和“五条措施”,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产业政策支撑体系,为我省远洋渔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2018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意见》,提出要深度拓展远洋渔业。经过多年努力,我省远洋渔业取得长足发展,综合实力居全国前列。截至2020年底,全省远洋渔业企业28家,远洋渔船605艘,均居全国第三;年捕捞产量居全国第一位;在境外建立9个远洋渔业综合性基地。
三、目标任务
《八条措施》提出,到2023年,我省远洋渔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渔船自动化、专业化、智能化程度显著提升;渔船总数达650艘,年产量达60万吨以上,自捕水产品运回国内比例达65%以上;培育15家以上产值超亿元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远洋渔业企业,国家级远洋渔业综合基地初具规模,全产业链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管理规范、生产安全、布局优化、体系完善的现代远洋渔业产业,远洋渔业综合实力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四、主要内容
《八条措施》主要从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装备水平、加快基地建设、打造全产业链、构建人才培养体系、优化服务机制、强化规范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扶持政策措施。其中:
对经国家批准新增的过洋性和大洋性渔船(不含转场渔船),省级财政按照每艘船造价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远洋渔业企业购买国外具有捕捞配额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每艘船给予4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县(区)财政按照省级财政奖补标准的30%予以奖补。
对经国家批准的属于填补我省远洋渔业项目(渔场)空白的企业,省级财政对每个项目(渔场)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对运回本省口岸的自捕水产品,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给予奖补,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补800元,其他远洋自捕水产品每吨奖补200元,其中省级财政奖补比例50%,市、县(区)财政奖补比例50%。
对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渔港项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2号),省级按照项目核定总投资的65%予以补助。
日期: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