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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1期(总第304期)

   2021-07-22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93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和饮料共19大类食品1514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9大类食品15批次样品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和饮料共19大类食品1514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9大类食品15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枣庄市市中区王川川百货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枣庄市市中区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聊城市莘县聊城荃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角,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青岛市李沧区永年利群福记农场超市销售的豇豆,倍硫磷、灭蝇胺和噻虫胺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力正宗牛肉板面店销售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烟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滨州市无棣县永智烧鸡店销售的酱猪蹄,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滨州市无棣县永智烧鸡店销售的烧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盛都超市销售的花卷,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滨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青岛市市南区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临朐县博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烟台市龙口北方国贸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丹溪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丹溪食养七黑饮,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淄博市高青县李天宇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青州市钱兴食品厂生产的迷你山楂片,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青州市钱兴食品厂提出检验方法和标准适用异议,经我局核查,对异议不予认可。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泰安市岱岳区粥店润都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全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平邑县大夫宁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临沂市郯城县果汇果蔬经营部销售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滨州市无棣县滨州银座商城有限公司无棣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为淄博鸿禹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猪肉片,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高密市山东盛德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耗氧量(以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盛德山泉水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31.doc
 
  2.   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31.xlsx


  3.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31.xlsx.xls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
 



日期:2021-07-22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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