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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航空配餐企业国境口岸外也可经营

   2021-07-21 广州海关12360微信号471
核心提示:2021年7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州海关联合印发《广州区域航空配餐企业国境口岸外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
2021年7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广州海关联合印发《广州区域航空配餐企业国境口岸外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报道: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海关关于印发《广州区域航空配餐企业国境口岸外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问题1


  《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自新冠肺炎疫情以来,航空配餐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了较大程度影响,为明确广州市区域航空配餐企业从事供应国境口岸外广州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合法性问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帮扶企业渡过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难关,在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不放松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以实现广州区域航空配餐企业从事国境口岸外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安全监管无缝衔接。
 
  问题2


  《实施办法》都有哪些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二条,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许可衔接、食品监管、检验结果采信、违法线索通报和行政处罚衔接、信息公开衔接、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普法、工作衔接机制完善等内容。
 
  问题3


  航空配餐企业将国境口岸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销售到广州区域以外,是否适用本《实施办法》?
 
  不适用,《实施办法》仅适用于广州市区域航空配餐企业从事供应国境口岸外、广州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问题4


  已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航空配餐企业从事口岸范围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还需不需要向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不需要。广州区域航空配餐企业,从事国境口岸外食品生产、经营,由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执法。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航空配餐企业,只要是在《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备注项目范围内生产经营,无需重复向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或备案。



日期:2021-07-21
 
地区: 广东 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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