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 (【2021】764号)中涉及我省5家食品企业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染色草莓罐头
(一)抽检基本信息。徐州汇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店)销售的、标称徐州汇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砀山县海利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染色草莓罐头,日落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徐州汇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0瓶,共计24.6公斤,货值315.83元,均已销售完毕。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企业立即开展召回工作,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0瓶,共计16.4公斤。不合格原因主要为生产厂家过程控制不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猪肉脯(精制)
(一)抽检基本信息。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徐州和平大道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靖江三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脯(精制),沙门氏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泰州市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靖江三阳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00袋,共计750公斤,货值68580元,均已销售完毕。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企业立即开展召回工作,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95袋,共计23.75公斤。不合格原因主要为生产过程中员工未严格执行卫生规范,洗手消毒不彻底,直接接触肉脯,导致沙门氏菌带入。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地监管部门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召回的该批次不合格食品77袋、没收违法所得4166.75元、罚款6858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流通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徐州和平大道分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90袋,共计22.5公斤,货值2691元,已销售88袋,库存2袋。不合格原因主要为生产厂家过程控制不严。鉴于当事人在食品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了供货商及生产厂家的相关材料,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行人员调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并在超市内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无蔗糖奶酪吐司(奶酪味)
(一)抽检基本信息。梁溪区汇娜食品商行在淘宝(网店)销售的、标称宜兴市富斯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蔗糖奶酪吐司(奶酪味),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无锡市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宜兴市富斯达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45箱,共计490公斤,货值8575元,均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为生产过程人为操作不当。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3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箱,共计2公斤,货值46元,均已销售完毕。鉴于当事人采购该批次产品时查验供货许可证、合格证明,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食品来源,不知道其所采购食品不符合相关要求。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0日
日期: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