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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慑!浙江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1-07-20 浙江市场监管矩阵微信号1006
核心提示:从今年4月开始,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针对关系人民群众
从今年4月开始,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针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农村与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点区域,开展针对性执法打击,力争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截止7月19日,全省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602件,结案464件,移送公安机关51件,罚没款1330余万元。
 
  现将浙江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件如下:
 
  一、 丽水查处叶某某、梁某某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猪肚案
 
  2021年5月8日,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叶某某、梁某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猪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83.89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叶某某和梁某某从2019年11月开始,在明知没有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等报关手续的情况下从刘某某处购进335箱共计5.025吨无中文标识的乌克兰进口冷冻猪肚,并存放农村冷库。购进猪肚后,当事人利用元旦、春节节日,农村集市以及农村办酒席对猪肚需求量增大,农村地区消费者辨别能力较差的特点,将涉案猪肚以575元/箱不等的价格销售至农村集市或农村酒席使用,其中有21箱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总计涉案金额20.2余万元。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冷冻猪肚,该猪肚未经检疫且部分猪肚售出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多个违法行为,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总计罚款人民币383.8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 绍兴查处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团伙案
 
  2021年4月,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柯桥区公安分局组成的专案组对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清网”行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1人,销售金额高达250余万元,查扣销售货款70余万元,查获“补肾丸”20余万粒,货值50余万元。
 
  前期,柯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其在一个微商处购买一包宣传有补肾壮阳功能的“补肾丸”,服用后身体明细不适,该食品标签明显不符合要求,办案人员立即进行抽检,结果检出西地那非、他达那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柯桥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分局并组成联合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查。
 
  2021年1月,专案组赴贵州六盘水将该微商张某某抓获,现场查获“补肾丸”304粒,同样检出西地那非、他达那非成分。分析张某某供述及购销电子记录后,2021年3月5日,专案组赴贵州六盘水将上级经销商刘某某抓获,现场查获一处无证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窝点,查获粉碎机、制粒机、分装机、搅拌器共计四台(套),用于生产的西地那非、他达拉非原料1.2公斤,“补肾丸”成品17余万粒,查扣其用于销售的微信零钱通账户内70余万货款。专案组连夜对刘某某进行审讯,产品部分系其自行生产,部分从云南网购,一张网络经营、跨多个省、涉案人员达40余人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补肾丸”产销网浮出水面。后续,专案组将继续推进查处云南生产窝点。
 
  三、 宁波查处宁波市蒙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冷冻牛肉案
 
  2021年3月3日,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宁波市蒙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带骨嫩公牛后部位肉的行为做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带骨嫩公牛后部位肉280袋、处罚款113.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3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宁波市蒙旭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库进行检查,在冷库中发现一批冷冻带骨嫩公牛后部位肉,标签标示“生产包装日期22.11.2019,保质期12个月,储存条件气温不高于零下18℃且空气湿度于95-98%,原产国:白俄罗斯”,已超过保质期,同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委托许某从天津某贸易有限公司购入该批冷冻带骨嫩公牛后部位肉,购入单价34元/kg,购入数量15098.83kg。购入该批牛肉后,当事人以39元/kg的价格向客户推销上述冷冻牛肉。总计销售了582.23kg,其中冷冻牛肉过期之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证,当事人违法经营过期冷冻牛肉的货值金额共计56.6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 临海市查处洪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3月24日,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洪某某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洪某某于3月11日向某微商购进宣称具有减肥作用的蓝色燃脂丸、红色夜间瘦、粉色排毒丸等食品,进货单价300元/盒,以580元/盒到780元/盒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额达五万余元。上述蓝色燃脂丸和粉色排毒丸外包装上无任何标识,红色夜间瘦外包装上除标注有商品名“Eshou番茄丸”和“主要成份:番茄红素、甘油、明胶、蜂蜡、维生素b2、VC、纯净水、红氧化铁、植物提取物等”外,无其他任何标识。当事人在明知该减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并且有较大副作用的情况下,仍将产品销售给有减肥需求的消费者,经台州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销售的蓝色燃脂丸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作为抑制食欲的药物,有严重的副作用,长期使用存在致死风险,国家已于2010年明令禁止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临海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并与公安成立联合专案组顺藤摸瓜,赴温州市查获上游供货商两人,现场查获各色药丸、胶囊16000余粒。本案中,成本仅1元/粒的胶囊,最终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售价高达780元/盒。
 
  五、 衢州查处衢州小城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3月31日,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衢州小城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食品1688袋(罐),没收违法所得3140.39元,并处罚款2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前,柯城区市场监管局在配合消防安全摸排联合执法中,于城乡结合部一仓库内发现衢州小城味道农业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分装食品。当事人在采购油京果、夹肉豆干等大包装食品后,经拆包、称重、包装后,重新打印食品标签,并在食品标签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后,放置在微信小程序、朋友圈进行销售。另查明,当事人从厂家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红豆薏米丸、黑芝麻丸各1000罐,上述食品的食品标签由当事人向厂家提供,标签上未标注生产者名称等信息。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4.96万元,违法所得3140.39元。
 
  当事人经营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金华查处宋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案
 
  2021年4月9日,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打掉一假冒洋酒生产销售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查扣一批假冒多个品牌的洋酒,货值100余万元。
 
  前期,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赤松镇一带有两车在秘密交易洋酒,行迹可疑。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蹲守跟踪,发现一运输车辆交易后迅速返回,另一运输车辆则先后进出2个物流基地,但在其中一个基地并未装卸货,而且途中经常变换行驶轨迹,不符合常理。经跟踪运输车辆,深入走访摸排,执法人员在金东区东孝街道一隐蔽民房内锁定洋酒生产场所。市场监管局随后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研究制定收网计划。专案组兵分3路,分别对交易现场、生产窝点、物流公司突击检查,在交易现场查扣一批正在交易的洋酒,在生产场所查获“黑牌”、“芝华士”、“马爹利”洋酒空瓶3000多个、注册商标标识2万多个,白兰地、威士忌等原料酒3吨,以及若干包装材料和生产工具,并抓获该团伙宋某等5人。经查,宋某网购洋酒原料以及空瓶,雇佣2人在民房内灌装生产假冒洋酒,并安排专人分别负责运输、收款,截至案发,已持续生产销售半年,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
 
  本案中,张某等人未经上述洋酒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张某等人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十、杭州查处杭州康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5月11日,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杭州康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发布虚假广告做出罚款合计36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执法人员在杭州康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组织老年人开展讲座的现场检查发现,正在讲解的ppt和现场宣传资料上有“栓情酶枯草杆菌溶栓酶最高技术成果转化;在注册国家生物1类新药;栓清酶让中国人多活十年,十大功效:溶解血栓,调节血脂,抗菌,防治飞蚊症等;本课题组研发团队历经十余年的艰苦攻关,研制了能有效防治抗击心脑血管疾病的核心技术产品——枯草杆菌溶栓酶”等内容,随即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宣传内容所涉及的产品“栓清酶纳清片”生产许可为SC11342070500011,为普通食品,上述宣传内容系当事人为增加商品销量自行编造,没有任何真实依据。同时,当事人现场发放的鲟鱼粉宣传单页上有“长期食用鲟肉,对久治不愈的腰疼、胃病和脱发等、均具有显著疗效;鲟的软骨有抗癌作用。鲟龙鱼软骨所含抗癌因子(生物有效活性成分)是鲨鱼软骨的15—20倍”;在当事人的网络平台某app上鲟鱼粉商品页面中也存在上述宣传内容,该宣传内容为当事人捏造,没有真实依据。上述两款产品的总销售金额为16.98万元。
 
  当事人组织老年人开展宣传讲座,对其所销售的食品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宣传单页及app页面广告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下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1-07-20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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