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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指导对美国出口食品企业重新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2-10-20 国家认监委587
核心提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美国出口的国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和储存企业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美国出口的国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和储存企业在尾数为偶数年份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重新办理在美国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暂停注册资格,企业产品将被美国拒绝进口。近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网站通知从2012年10月22日起开始办理企业重新注册申请并发布了重新注册的法规要求、注册流程、注意事项等信息。

  为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指导帮助对美国出口食品企业重新办理在美国注册,切实保证我企业继续顺利出口,同时加强对出口食品企业获得在国外注册情况的备案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为研究应对美国企业重新注册最新要求,认监委将成立输美企业注册技术工作组,秘书处设在国家HACCP应用研究中心。请山东、辽宁、浙江、福建、广东检验检疫局在2012年10月25日前各推荐1-2名英语好、熟悉注册工作的同志参加工作组。其他各局如有合适人员也可推荐报名。

  工作组负责统一跟踪、翻译美方注册要求等资料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咨询。请各局在指导企业注册工作中与工作组保持联系,以便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企业注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也可与工作组联系寻求协助和指导。

  2.请各局及时组织向企业通报美方要求,通知企业登录FDA网站了解最新情况(网址链接见附件)。对自行办理对美注册手续有困难的企业,请各局及时了解汇总,统一做好对这些企业的帮扶和指导工作。认监委将积极与FDA协商,在输美企业较集中的地区联合举办企业对美注册说明会。

  3.各局应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42号令)要求,在受理出口备案和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时,将企业获国外注册情况(包括不需要经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企业可以自行办理的在国外注册)作为重要备案内容。要求已获出口备案的企业在国外注册及发生变更后及时将注册信息报告各局备案主管部门。各局在对企业进行日常、定期监管及换证复查等检查评审时,注意核查企业对外注册信息与实际生产情况的一致性。企业不能如实报告在国外注册情况或注册信息与实际生产情况不符的,各局应责令企业整改,必要时按规定暂停或吊销企业的出口备案资格。

  结合本次工作,请各局通知输美企业完成对美注册手续后,将注册生成的《DHHS/FDA食品企业注册表》报各局认证监管处备案。各局根据企业报告备案的注册表,按《在美国注册出口食品企业名单》(附件2)格式整理汇总后,统一报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认监委将及时公布各局提交的在美国注册企业名单。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在名单内的企业不得向美国出口。

  联系人:认监委注册管理部注册二处 鲁超

  电 话:010-82262784;

  传 真:010-82260755;

  电子邮件:luc@cnca.gov.cn。

  输美企业注册技术工作组 杨倩 鲁超

  电 话:010-64927411/07;

  传 真:010-64813804;

  电子邮件:haccp@cnca.gov.cn, statehaccp@163.com。

  附件:

    1、   FDA企业注册相关资料网址.doc
  2、   在美国注册食品企业名单.doc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2年10月19日

    相关报道:

    特别提示:所有输美食品企业需在年底前进行再注册




日期: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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