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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油籽进口那点事儿

   2021-07-14 12360海关热线微信号265
核心提示:进口油籽类货物海关监管政策  什么是油籽?  除大豆外的榨油用含油籽仁,主要包括油菜籽、花生、亚麻、蓖麻、葵花籽、红花籽
进口油籽类货物海关监管政策
 
  什么是油籽?
 
  除大豆外的榨油用含油籽仁,主要包括油菜籽、花生、亚麻、蓖麻、葵花籽、红花籽、芝麻、芥菜籽、棕油籽等。
 
  我们企业想从俄罗斯进口葵花籽,请问可以进口吗?


  我们企业要进口亚麻籽,请问办理什么手续?


  海关小姐姐来告诉你
 
  小编帮大家整理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关于进口油籽类货物监管的要求。
 
  准入
 
  海关总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双边议定书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具体检疫要求,公布油籽类产品允许进境种类及来源国家或地区名单,对境外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并在总署网站上对外公布。
 
  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国内进口商首先应当按照要求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海关备案。
 
  申报
 
  进口报关是履行海关入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进口报关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行相关操作,需要明确相关资料等。
 
  合格评定
 
  进口油籽类货物结合单证审核、现场查验、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开展合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进行销售和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调离
 
  经检验检疫后需要定点加工的进口油籽货物,需要调离至在海关备案的进境粮食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进行加工,进境口岸主管海关通过建立调运联系机制完成调运手续。
 
  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进口油籽类货物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货物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准入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
 
  首次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口某种粮食,应当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该种粮食种植及储运过程中发生有害生物的种类、为害程度及防控情况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等技术资料。特殊情况下,可以由进口企业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海关总署可以组织开展进境粮食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及对外协商。
 
  温馨提示:
 

  请登录http://jckspj.customs.gov.cn时时关注输华油籽类产品目录、检验检疫要求及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哟!
 
  2、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国内进口商须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进口商备案具体要求
 
  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 进口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受理条件:取得营业执照。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
 
  现场办理:现场提交申请,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
 
  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境内进口商名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企业可以修改申请信息后重新提交)。
 
  出口商、代理商备案具体要求
 
  ●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上进行注册,使用用户名、密码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
 
  ● 完整填写申请表单并提交;
 
  ● 海关总署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境外出口商名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
 
  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
 
  3、申报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报关,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书;
 
  进出口商名称、备案编号,以及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销售记录等。
 
  注意!!
 
  原产国为日本的产品需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申报为转基因的棉籽等油籽产品需要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合格证明材料哟!
 
  鼓励货主向境外出口商索取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或者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卫生证书、适载证书、重量证书等其他单证。
 
  4、合格评定
 
  进口油籽类货物结合单证审核、现场查验、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开展合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运或销毁;不合格项目不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
 
  5、后续监管
 
  需要定点加工的进口油籽类货物,需要调离至在海关备案的进境粮食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进行加工。
 
  要点
 
  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
 
  进境粮食定点加工企业应建立运输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按要求开展进境粮食调运,如实录入调运信息。注意确保运输工具密封,运输企业必须严格落实运输途中疫情防控要求,发现异常情况如掉包、撒漏等,应根据预案要求及时处置,并立即上报所在地海关。
 
  企业需留存进境粮食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进境粮食的入库记录、出库记录、加工记录、下脚料收集、暂存、处理记录以及相关照片以及视频等,需至少保存2年,系统中有记录的,可不留存纸质或电子记录。
 
  6、记录
 
  进口商应及时填报进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海关对本辖区内进口商备案情况及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包括进口加工食品的检验检疫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供稿单位:乌鲁木齐海关



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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