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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标识或将明确这些特殊要求

   2021-07-14 中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644
核心提示:7月9日,由中国副食流通协会主办的2021(第七届)中国食品安全追溯大会暨2021(首届)中国儿童食育高峰论坛在天津举办。  中国
7月9日,由中国副食流通协会主办的2021(第七届)中国食品安全追溯大会暨2021(首届)中国儿童食育高峰论坛在天津举办。
 
  中国政法大学食品药品研究中心主任王青斌在主题为“儿童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发展”的会议分论坛上,对备受业界关注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其中包含特殊食品领域相关内容。
 
  据市场监管总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食品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2597条。市场监管总局对征集到的意见逐条梳理研究,采纳707条(含部分采纳409条),不采纳1890条。
 
  根据采纳的意见重点做了三方面合理修改:
 
  一是对标识所用文字、进口食品标识、贮存条件、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警示标志和警示语等标注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
 
  二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食品添加剂、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管理进一步细化要求,实施严格管理。
 
  三是对特殊食品标识的特殊要求、食用农产品的标注要求等进一步加以规范。未采纳意见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充分理解食品标识的立法本意,强调企业的执行问题和产品介绍,以及对部分条款没有结合上下文语义进行理解。
 
  为做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7月27日至8月26日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食品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6459条,其中对部分条款提出相同意见共计5215条,经整合梳理后,有效意见共计1244条。市场监管总局正在逐条研究。本次征求到的意见主要集中在“转基因食品”“零添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食品名称、“多地址标注”“进口食品标识”“食品配料标注”等方面。
 
  王青斌分析,《征求意见稿》共七章54条。其中关于特殊食品标识的特别要求共9条,主要规定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注要求。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对保健食品的相关标识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标识。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就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识要求,并且将特殊食品单独成章,而不是零散地分布在全文中。这更贴合业界实际需求,实操性将进一步强化。”王青斌说。
 
  他进一步指出,根据《征求意见稿》,标签不合格的“违法”成本将更高。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显示: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标识中使用虚假、夸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文字或者图案的;以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营养强化剂的物质以及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或者在食品标识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标注保健食品名称,或者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名称,或者普通食品宣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效果的;虚假标注配料表以及其他强制性标注内容的;在食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或者标注食品添加剂的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不属于瑕疵的;进口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的;保健食品标签声称的保健功能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不一致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国情调研室副主任吕艳滨曾在采访中表示,规范标识的目的是希望经营者如实披露信息,指引消费者准确作出选择,其中当然要防止打擦边球,利用制度空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那么就要衡量标识有和标识无哪个更有助于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哪个更有助于方便消费者理性消费。或者进一步说,标识有或无,哪个更会加大或者减轻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特殊食品标识的特别要求
 
  第三十四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有关产品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涉及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内容的,应当与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一致。特殊食品说明书与标签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标签已涵盖说明书全部内容的,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三十五条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和净含量、贮藏方法、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注意事项、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的代号、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等。
 
  第三十六条 保健食品标识应当符合下列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食品标识通用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或者备案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包装物(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以下称主要展示版面);
 
  (二)产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
 
  (三)原料和辅料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与顺序全部列出;
 
  (四)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应当显著标注;
 
  (五)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以每100g、100mL或最小制剂单位标示其含量;
 
  (六)产品规格和净含量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且应当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产品规格为最小制剂单位的质量或体积,净含量为销售包装中所含产品的质量、体积或者最小制剂单位数量;
 
  (七)贮藏条件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内容标注;
 
  (八)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
 
  (九)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与保健功能项的字体和字号一致;
 
  (十)标识使用除产品名称以外商标的,应当标注在包装的边角位置,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
 
  (十一)保健食品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的,应当至少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或者备案号、规格和净含量、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方法、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警示用语;非单独销售的包装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
 
  (十二)保健食品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年××月××日”的方式描述;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修改;如果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位置;年、月、日之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第三十七条 保健食品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三十八条 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清晰易识别。
 
  第三十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产品类别、注册号、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应对产品中的营养素进行功能声称。
 
  第四十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注册号,可配符合要求的图案,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注已注册商标。
 
  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商品名称应相同或相似。以单字面积计,商品名称字体总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商品名称字号小于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醒目、显著,通用名称不得分开标注。
 
  使用除商品名称以外的已注册商标,其面积(矩形法)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面积的四分之一,且小于商品名称面积,不得与产品名称连用。
 
  第四十一条 适用于0-6月龄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对其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其可选择性成分可以文字形式在非主要展示版面进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第四十二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说明书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注具体来源地和来源国。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注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
 
  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注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使用食用植物油时,应当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具体品种名称。使用基粉为原料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基粉”,并将基粉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日期:2021-07-14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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