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以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重大案件,其中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案、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葛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市场监管总局作为“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截至6月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案件2.55万件,涉案货值6736万元,罚没款1.89亿元。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现公布安徽省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1.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等人涉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3月2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王某等人涉嫌销售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举报人提供的53度贵州茅台酒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者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快递公司等提供的相关数据,涉案人王某共代收此类货款547494元。因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商请池州市公安局提前介入该案。3月22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干警溯源至湖北武汉某快递公司进行调查,在当地有关部门配合下,经过秘密蹲守,于3月25日一举查获1418瓶涉嫌假冒53度飞天贵州茅台酒,涉案货值213.5万元,现场负责人何某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涉案货值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该局于3月25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已取得重大进展,公安机关共查实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涉案货值超过2500万元,抓获12名涉嫌制假售假人员。
2.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某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和集中监管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5月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对谢某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和集中监管规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4月,当事人从南京采购进口冷链食品54箱(879.92公斤),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齐全。当事人采购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按照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公告》要求,执行提前报备制度、实行集中监管仓统一处置,也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GB 31605-2020)“3.6当食品冷链物流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防止与冷链物流相关的人员、环境和食品受到污染”的要求。涉案货值金额16167.6元。
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谢某未履行进口冷链食品提前报备和集中监管仓统一管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该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进口冷链食品54箱(879.92公斤);2.罚款80838元。
3.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案
2021年3月29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涉嫌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巧克力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SOS燃脂减肥“巧克力”是朱某和同事吴某一起在某平台拼单购买,使用吴某的账号下单,并用电子支付的方式,一袋25粒,共计108.6元。通过吴某提供的购买信息,该批巧克力的实际经营者为张某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店铺。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发布《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国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规定,西布曲明是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张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4月20日,该局将此案依法移送铜陵市公安局。4月21日,铜陵市公安局与该局成立联合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食品案
2021年5月9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对李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食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李某从郑州购进55件巴西急冻牛后腱,已销售45件1320公斤,合计74293元;库存10件288.7公斤,价值16253.81元。货值总金额90546.81元。上述冻品均无检验检疫证明和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当事人购进无检验检疫、无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等手续的进口冷冻肉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金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该局于5月27日将该案移送太和县公安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5.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违法销售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11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周某违法销售冷链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0年7月至9月从不明身份的流动摊贩处收购猪肚、猪耳共计400公斤,自行清洗后用塑料编织袋分包、冷冻。另当事人自行拆除3件进口冷冻鸡脚的外包装箱,重新进行包装、销售。
当事人未按照安庆市发布的《关于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管理公告》要求,执行提前报备制度并实行集中监管仓统一处置。当事人涉嫌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55元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39.6公斤;3.罚款376488元;4.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6.霍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越民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食品案
2021年1月13日,霍邱县市场监管局对越民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2021年1月9日,受平邑县某企业委托开始使用“平邑县宏达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厂名、厂址加工生产冷冻猪肉制品。当事人生产的冷冻猪肉制品外包装及合格证上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涉案货值金额28915元,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查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3360.7公斤;2、罚款160000元。
7.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夏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1年5月6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一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窝点,同时牵出该案下线销售侵权白酒案中案。经查,嫌疑人夏某通过购买用于造假的工具,同时大量回收用于造假的空瓶、瓶盖、瓶座、铆钉和手提袋,使用低端原料酒以次充好制售系列侵权白酒,并通过2家超市进行线下销售。根据涉案嫌疑人供述,并综合前期掌握的线索,执法人员对夏某的销售下线超市开展突击检查,在仓库现场查获包括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洋河和口子窖等系列侵权白酒计737瓶。当事人主动交代侵权假酒的部分流向,涉案金额达15万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权假酒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夏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日期: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