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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保健食品标签相关规定的通告(津市场监管特食〔2021〕30号)

   2021-07-08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783
核心提示:为规范保健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对各类法规文件中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规定进行了梳理,保健食品标签必须符合下述规定要求,现通告
为规范保健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对各类法规文件中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规定进行了梳理,保健食品标签必须符合下述规定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七十八条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第三十九条要求: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二、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部门规章要求
 
  (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要求:
 
  1.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3.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2)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3)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4)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5)除“”之外的符号;(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4.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2)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3)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4)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5.备案保健食品通用名应当以规范的原料名称命名。
 
  三、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要求
 
  (四)《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要求:保健食品标签必须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监发(1996)第38号)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
 
  (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保健食品标签的工作文件要求
 
  (六)《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2019年第29号)要求:
 
  1.警示用语
 
  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
 
  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1)日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易于识别,采用激光蚀刻方式进行标注的除外。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
 
  (2)多层包装的单件保健食品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的完成时间为生产日期。
 
  (3)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食品时,外包装上标注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应当使用4位数字标注,月、日应当分别使用2位数字标注。
 
  (5)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的方式描述。
 
  3.投诉服务电话
 
  保健食品标签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与“保健功能”的字体一致。
 
  (七)《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及《〈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问题的解读》要求:
 
  1.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 “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2.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
 
  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
 
  3.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
 
  特此通告
 
  2021年7月7日
 



日期:2021-07-08
 
地区: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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