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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铁拳”行动 严查民生领域违法行为

   2021-07-09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3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安排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为契机,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筹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安排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落实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为契机,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筹全市市场监管力量积极开展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首都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次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紧围绕民怨最深、群众最烦、危害最大的突出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行业,结合我市实际,以“非法添加‘瘦肉精’、非法使用兽药”“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红酒、桶装饮用水”“销售非法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等淘汰类塑料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儿童玩具”“中介行业协会乱收费”“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神医'’神药‘虚假广告”“’保健‘市场乱象”等9个领域为查办重点,集中执法力量,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重拳出击切实加大处罚力度,持续释放震慑效果。
 
  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32506人次,检查主体数量39789个,累计立案716件,结案305件,罚没款1824万余元。开展行政约谈、指导2946次,宣传活动1524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件,吊销营业执照8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个。
 
  下一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12345和12315热线作用,广泛收集案源线索,深挖彻查,以最严厉的处罚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把“铁拳”行动办成服务群众的实在事。
 
  典型案例


  北京猪鲜生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肉类食品案
 
  2020年11月18日,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进口冷冻食品检查,随机抽取肉及肉制品核酸检测报告并核实真伪。在检查中发现北京猪鲜生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胸肉、牛上脑等进口冷冻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与海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不符。
 
  2021年4月6日,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545.05元,没收涉案物品牛胸肉、牛上脑,折合人民币699.3元,并处罚款80000元,累计罚没款85545.05元。
 
  在新冠疫情防控工作中,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始终坚持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标准,关口前移、预防为主,以进口冷链食品贸易商、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为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防疫安全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食品追溯要求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好冷链环节新冠病毒输入防线,严防不明来源的进口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流入北京市场。
 
  北京松云家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0年10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对北京松云家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草鱼进行了抽样检验。11月17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显示抽样五氯酚酸钠超标,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物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2日,以13.6元/kg价格购进5.4kg草鱼,当日以13.6元/kg的价格销售给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2kg该批次草鱼用于检测,收取货款27.2元,剩余3.4kg已经当场销毁。共获违法所得27.2元,货值金额73.44元,无专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2021年1月5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北京松云家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氯酚酸钠具有较高的水溶性,容易以水为载体广泛地扩散,对水源和土壤造成污染,为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对餐饮经营者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好进货查验记录“入口关”,同时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以坚决的行动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华北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清路分公司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案
 
  2021年3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华北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清路分公司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商品配送区为消费者提供回收标志显示成分为“(PE-HD)+CaCO3”的塑料购物袋。该塑料购物袋由重庆市联发塑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由当事人的上级公司上海盒马物联网有限公司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给当事人使用。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合同》中“采购产品清单”标明其主要成分是“HDPE”和“CaCO3”,属于不可降解塑料袋。
 
  2021年5月19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建成区的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零售业门店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的行为,不断推进我市塑料污染治理取得新成效。



日期:2021-07-09
 
地区: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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