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互联网领域二十二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案件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单
1.惠迪天津与一汽集团设立合营企业案
2.惠迪天津与华夏出行设立合营企业案
3.小桔智能与北汽新能源设立合营企业案
4.惠迪天津与特来电设立合营企业案
5.小桔新能源与海南交控、南网电动、海南电网设立合营企业案
6.惠迪天津与西藏奥通设立合营企业案(浙江滴时)
7.惠迪天津与西藏奥通设立合营企业案(杭州滴时)
8.北京车胜与时空电动车设立合营企业案
9.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股权案
10.阿里创投与上海商投集团设立合营企业案
11.阿里网络收购纽仕兰股权案
12.阿里网络收购广州恒大足球股权案
13.阿里创投收购五矿电商股权案
14.阿里创投与浙江创新投资设立合营企业案
15.腾讯收购58同城股权案
16.腾讯收购小红书股权案
17.腾讯收购搜狗股权案
18.腾讯收购猎豹移动股权案
19.腾讯收购蘑菇街股权案
20.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案
21.苏宁易购与三菱重工设立合营企业案
22.北京三快收购奥琦玮股权案
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股权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52 号
当事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鲜配)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阿里网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阿里网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阿里网络。1999年于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以下简称阿里)的全资子公司。阿里主营业务包括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业务等。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天鲜配。2018年7月19日于上海市注册成立,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蒙牛)的全资子公司。内蒙蒙牛的控股股东为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蒙牛)。天鲜配主要从事巴氏杀菌奶和低温酸奶的销售业务,2018年全球营业额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中国蒙牛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次交易系股权收购。2019年9月23日,阿里网络与天鲜配及其原有股东内蒙蒙牛签署《投资及股东协议》,阿里网络以(略)认购天鲜配新增的注册资本。交易完成后阿里网络和内蒙蒙牛分别持有天鲜配50%股权,共同控制天鲜配。2019年11月15日,天鲜配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50%股权,并取得天鲜配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阿里网络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中国蒙牛2018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9年11月15日,天鲜配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阿里网络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100081856。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6日
阿里网络收购纽仕兰股权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54号
当事人: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9日对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网络)收购纽仕兰新云(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仕兰)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阿里网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阿里网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阿里网络。1999年于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阿里主要从事网络零售平台服务、零售及批发商业、物流服务、生活服务、云计算、数字媒体及娱乐、创新等业务。2016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纽仕兰。2015年于上海市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液态乳和成人奶粉销售业务,为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都农牧)的控股子公司。鹏都农牧为深交中小板块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粮食、肉牛、乳业、肉羊、食品原料贸易业务。2016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7年12月21日,阿里网络与纽仕兰及其原股东鹏都农牧等签订《增资协议》和《股东协议》,以现金方式取得纽仕兰40%的股权。2017年12月26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17年12月,阿里网络以增资方式获得纽仕兰40%的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阿里网络2016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鹏都农牧2016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本交易2017年12月26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阿里网络收购纽仕兰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阿里网络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101210568。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6日
北京三快收购奥琦玮股权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64号
当事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14日对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快)收购奥琦玮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琦玮)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北京三快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北京三快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北京三快。2007年于北京市注册成立,由香港上市公司美团通过协议的方式单独控制,最终控制人为(略)。美团主要通过旗下运营的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到店、餐饮外卖、酒店旅行等服务。北京三快2014年全球营业额(略)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奥琦玮。2006年在北京注册成立,交易前由(略)共同控制。奥琦玮是一家致力于为餐饮行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公司,主要为餐饮企业提供SaaS服务(SaaS是Software as a Service的缩写,译为软件即服务,以下均简称为SaaS)。奥琦玮2014年全球营业额(略),中国境内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原股东一:孔令博,中国籍自然人,2006年创立奥琦玮。(略)2014年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原股东二:红杉信远。2012年在北京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投资、资产管理,专注于科技/传媒、医疗健康、消费品/现代服务、工业科技四个方向的投资机遇。2014年红杉信远全球营业额(略),中国境内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5年8月26日,北京三快、奥琦玮以及奥琦玮的原股东签署投资协议。北京三快向奥琦玮增资(略),并获得对应20%股权和控制权。2015年9月7日,奥琦玮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北京三快收购奥琦玮20%股权并取得奥琦玮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北京三快2014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奥琦玮原股东红杉信远2014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5年9月7日,奥琦玮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北京三快收购奥琦玮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北京三快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101210859。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6日
阿里网络收购天鲜配股权案.docx
阿里网络收购纽仕兰股权案.docx
北京三快收购奥琦玮股权案.docx
日期: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