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149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
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予以公布。使用目录所列产品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食品,其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按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质检总局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
序 号 | 原料品种 | 备 注 |
1 | 蔬菜(含栽培食用菌) | |
2 | 茶叶 | |
3 | 大米 | |
4 | 禽肉 | |
5 | 禽蛋 | |
6 | 猪肉 | |
7 | 兔肉 | |
8 | 蜂产品 | |
9 | 水产品 | |
日期: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