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6月28日,张家界市永定区澧水环资法庭在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资源及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巡回开庭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因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鱼鹰捕鱼方法非法捕获水产品,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据悉,这也是全省首例使用鱼鹰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刘某驾船在禁捕区域慈利县澧水河白马溪至脚脊岩渡口流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鱼鹰捕鱼方法非法捕获水产品重17.1公斤。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刘某自行购买鱼苗价值500元在澧水河流域进行增殖放流。
另查明, 2020年8月7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规定,湖南省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在天然水域实行永久性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包括使用鱼鹰等方法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禁止使用鱼鹰捕鱼,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明文规定,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澧水、溇水、沅水河段干流、支流全天然水域禁捕。故刘某系在禁渔区内实施犯罪。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且在澧水流域进行增殖放流,其饲养的鱼鹰也已经自行处理完毕,遂作出以上判决。(何莉)
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202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