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
为进一步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动态监管、合法可追溯及信息共享,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发了“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经测试完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试运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适用范围
本系统适用于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信息备案管理、水生野生动物标识管理、罚没救助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等,登录网址为:http://47.94.214.55:82/,主要包括证书管理、物种管理、国内标识管理、出口物种标识管理、罚没救助等功能模块。
二、系统操作管理要求
(一)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信息管理
包括证书管理、物种管理模块,主要用于渔业主管部门对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录入、变更及查询等。自本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发证机关在完成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等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后,需登录本系统录入审批结果,并通过证书管理模块打印相关许可证件;发证机关要对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的物种变更、数量变化等进行动态复核,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发证机关要组织对本系统试运行之前且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信息进行录入,以便更好实现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信息管理。
(二)关于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管理
包括国内标识管理、出口物种标识管理模块,主要用于标识申领、核验及信息查验等。自本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标识管理。对经营利用已获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发证机关应通过本系统对标识申请信息进行复核后,按程序发放专用标识。对加工利用具有标识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发证机关应通过本系统对原标识及新标识申请信息进行复核后,按程序发放专用标识。对经营利用6月30日前已经合法取得的新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发证机关需在12月31日前通过本系统对标识申请信息复核后,按程序发放专用标识。同时,我局将在福建、山东两省试点推行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在养水生哺乳动物、海龟等水生野生动物标识管理,并纳入本系统管理,请两省渔业主管部门做好组织、指导工作。另外,除全国养殖鳄鱼及其制品标识管理系统外,养殖大鲵及其产品标识管理系统、CITES鲟鳇鱼子酱产品出口标识打印管理平台、全国水生哺乳动物管理系统自本系统试运行之日起停止使用。
(三)关于罚没救助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
包括罚没救助信息管理、执法信息反馈管理模块,主要用于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填报罚没、救助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信息,以及社会公众反馈违法行为信息、救助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等。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执法、救助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三、其他事项
(一)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系统试运行工作,明确具体负责人及信息员负责相关工作,确保试运行工作顺利开展。要在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做好各项相关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有效。试运行期间遇到任何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
(二)本系统相关技术服务及日常维护工作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以下简称“水野分会”)具体负责。水野分会要及时组织收集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逐步优化完善系统功能;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及申请人用好本系统,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确保本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请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将系统负责人及信息员登记表于7月9日前反馈水野分会,以便获取系统账号信息;相关系统操作指南详见系统内“文件管理”模块。
联系方式:政策咨询 010-59192937,技术咨询 010-65086546。
附件: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负责人及信息员登记表.doc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1年7月 1日
日期: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