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温州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测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豆制品、酒类、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蜂产品、蔬菜制品、糕点、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7大类共880批次,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结果合格产品872批次,合格率为99.1%。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紫青蔬菜店销售的绿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mg/kg):0.02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温州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有回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mg/kg):0.018,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温州现代农贸城徐瑞杰水产店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143,标准规定为:≤100。
温州现代农贸城胡氏水产品店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1.41×103,标准规定为:≤100。
浙江泰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泰之叶红茶,草甘膦检出值(mg/kg):1.4,标准规定为:≤1。
温州瑞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瑞雪宝山茶油,过氧化值检出值( g/100g):0.35 ,标准规定为:≤0.25。
温州市洞头北岙阿程小吃店销售的即食海蜇皮,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检出值(mg/kg):1.87x103,标准规定为:≤500。
永嘉县瓯北街道应所良蔬菜店销售的茄子,镉(以Cd 计)检出值(mg/kg):0.097,标准规定为:≤0.05。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6-苄基腺嘌呤(6-BA):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曾在豆芽生产中被广泛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相关农药。
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化学合成广谱抑菌剂,有杀菌作用,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动物源性食品,可能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和细菌抗药性。
草甘膦:草甘膦属于一种非选择性、无残留灭生性除草剂,对多年生根杂草非常有效,广泛用于橡胶、桑、茶、果园及甘蔗地,主要抑制植物体内的烯醇丙酮基莽草素磷酸合成酶,从而抑制莽草素向苯丙氨酸、酪氨酸及色氨酸的转化,使蛋白质合成受到干扰,导致植物死亡。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草甘膦每日允许最大摄入量(ADI)为1mg/kg,其中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应低于1mg/kg。红茶中检出草甘膦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时使用的新鲜茶叶在采摘前使用草甘膦除草剂没有严格区分安全间隔期,或超量使用草甘膦除草剂,或土壤茶树草甘膦的蓄积,或在周边农田、果园,随茶园用水和空气飘移而附着在茶叶上,给茶树带来污染。
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 Al 计):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明矾)是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某些性能,按标准使用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增加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海蜇铝超标是因为在海蜇加工过程中,需要添加适量的硫酸铝钾,也就是明矾作为脱水剂,可以去除海蛰中的水分和毒素,改善海蛰的品质。在最终产品中铝超标主要是生产制作者对清洗、浸泡不到位。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导致脂肪过度氧化,使得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食用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
镉(以Cd计):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对人体具有慢性蓄积性的危害,长期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脏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不合格名单.xls
附件2:合格名单.xls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日期: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