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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平潭法院判决一起黑作坊熬制地沟油案件

   2021-06-18 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微信号卓维佳901
核心提示: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侵害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甚大。平潭一名妇女利欲熏心,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侵害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甚大。平潭一名妇女利欲熏心,竟然低价收购猪肉废弃物熬制猪油,并将其出售非法牟利,最终被身陷囹圄,害人又害己。
 
  案情回溯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每日到平潭城区各农贸市场猪肉摊闲逛,以每斤1元的低价收购猪碎皮、内脏边角料、含有猪淋巴结的猪内脏油等,陈某将其中品相较好的猪心、猪肺、猪板油、大块肥肉单独挑出另行售卖,挑剩下的废弃猪碎肉、板尾油等边角废弃杂油脂,则运至其所租赁的平潭县岚城乡上楼村正旺小学附近一废旧石头房内熬制油脂,并作为食用油销售至福安市某面馆、某冷鲜肉专卖店等多处获利。
 
  2020年4月17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实验区公安局、实验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等单位对该处废旧民房进行检查,作坊内臭气扑鼻,令人作呕,陈某正在使用炉灶将猪肉废弃物用于熬制油脂,工作人员现场扣押了含有猪碎皮、淋巴结、内脏边角料等的炼油原料六百余斤、熬制好的桶装油脂51桶(每桶37斤)及炼油设备等。
 
  判决结果
 
  平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使用猪碎皮、内脏边角料、含有猪淋巴结的猪内脏油等非食品原料炼制油脂并作为食用油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平潭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的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提示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脱离行政监管、生产条件简陋、卫生环境恶劣的“黑作坊”中,利用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原料生产、加工“地沟油”,其质量和安全没有任何保障,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本起案件的宣判,也为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敲响警钟,督促有关主体务必严格守法经营,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弘扬食品产业诚信文化、工匠精神,切莫以身试法。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树立食品安全防范理念,增强社会监督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和科学素养,共同营造浓厚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
 
  下一步,平潭法院将继续牢牢紧扣“舌尖上的安全阀”,以“零容忍”的举措,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以持续努力守护群众“阳光下的盘中餐”。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一、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二、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犯罪界限。(一)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日期:2021-06-18
 
地区: 福建
行业: 畜禽肉品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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