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每当看到美食,小编不争气的口水就从嘴角流了下来。
但是,总有一些不法分子,往吃的东西里“加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近日,湖南高院发布了5起涉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依法保障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01
艾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艾某某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2月18日,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菱角山办事处下河线社区唐家院子租赁了两家门面用于经营“炸油条”作坊。在生产油条过程中,为增加油条的外观效果及口感,艾某某超量使用硫酸铝铵(明矾)含铝添加剂,将生产出的油条销售给周边早餐店及火锅店,销售金额5866元,销售时间一年。经鉴定:面团中铝的残留量为454mg/kg;油条内铝的残留量597mg/kg。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严重超过国家标准(100mg/kg)5倍,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
【裁判结果】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食用油条时超量使用含铝添加剂,导致铝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足以对消费者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永州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人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9110元;四、被告人艾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艾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外,并要求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规范市场、保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意义。
02
刘某等11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从被告人向某等人处低价收购病死猪肉,加工制成腊肉后,通过物流低价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等人,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其从刘某处购进的腊肉是由病死猪肉加工制成,仍用于批发零售;被告人梁某从被告人周某处购入两头病猪,屠宰后用于批发零售。11名被告人收购或销售金额13万余元至1万余元不等。
【裁判结果】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11人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牲猪及其肉类、肉类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品及其肉类、肉类制品”。本案11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的牲猪及其肉类、肉类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和预防功能,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03
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邹某某经营一杂货店,其出售的香料粉被执法人员现场检测出罂粟碱成分。公安机关对其店内的香料粉依法予以扣押,共计重3.47千克。经鉴定,扣押的香料粉中均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等非食用物质成分。
【裁判结果】
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罂粟壳系国务院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制定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的非食用物质之一,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者要严格生产标准,不得违法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者必须对销售的货品严格把关,否则可能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04
赖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赖某从深圳以每条40元至54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伪劣精白沙香烟、以每条88元至95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伪劣黄芙蓉王香烟,后将其所购伪劣精白沙香烟以每条50元至56元不等、黄芙蓉王以每条100元至102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达598 500元。
【裁判结果】
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明知是伪劣卷烟仍予以销售,金额达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赖伟彬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最高可判至无期徒刑。提醒广大商家应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碰法律红线,不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应贪图小便宜而知假买假。若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5
梁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上半年,黄某某(已判刑)通过QQ减肥、保健群在网上推广销售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的减肥食品胶囊。2016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某明知黄某某销售的减肥食品胶囊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份,仍参与运输,并提供账号收取销售货款,金额达100余万元。经鉴定,涉案减肥食品胶囊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酚酞、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等药物,属于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裁判结果】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所销售的减肥食品中掺杂国家禁止非法添加的酚酞、西布曲明成分,仍然进行运输帮助销售,并提供银行账号收取销售货款,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梁某某参与运输、并提供账号收取销售货款,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判决如下:梁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仍为其提供收款账号、运输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不仅注重打击问题食品的生产、销售环节,还注重打击问题食品的流通环节,从而有效摧毁问题食品非法产业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目前市面上各类减肥产品鱼龙混杂,一些有毒、有害减肥食品、药品混迹其中,要加强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检验合格的减肥产品,建议更多以运动健身等方式减肥,既能有效改善体型,又有利于身心健康。
日期: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