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8年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焦糖色(不加氨生产)等11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类别 | 添加剂名称 | 使用范围 | 最大使用量 |
着色剂 | 焦糖色(不加氨生产) | 固体复合调味料、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栀子蓝 | 冷冻饮品(食用冰除外) | 1.0g/kg | |
乳化剂 | 硬脂酰乳酸钠 | 植脂末 | 10g/kg |
卵磷脂 |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
柠檬酸单甘酯 |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2.4g/100g | |
水分保持剂 | 三聚磷酸钠 | 植脂末 | 5g/kg |
裹粉、煎炸粉 | 3g/kg(以终产品中的含量计算) | ||
固体复合调味料 | 4.4g/kg | ||
防腐剂 | 山梨酸钾 | 蛋制品 | 1.5g/kg |
脱氢醋酸钠 | 熟肉制品、预制肉制品 | 0.5g/kg | |
二氧化碳 | 饮料类 |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 |
增稠剂 | 刺槐豆胶 |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7g/kg |
营养强化剂 | 肌醇 |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 21-100mg/100g |
日期:200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