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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秋、国庆节假日监测保供、扩大消费等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2】789号)

   2012-09-14 商务部577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运函【2012】789号【发布日期】2012-09-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运函【2012】789号

【发布日期】2012-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2年中秋、国庆即将来临,两节相连形成8天长假,又时逢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做好节假日扩大消费、繁荣城乡市场,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确保城乡居民度过欢乐祥和的中秋、国庆假期,意义重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节假日市场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前瞻性。强化组织领导,克服懈怠思想,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围绕加强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促进节日消费,强化安全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层层抓好落实,确保市场稳定,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二、积极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流通企业针对节日消费特点和消费结构升级,组织适销对路商品,满足不同群体的消费需求;完善应急保供预案,引导大型骨干流通企业广开货源渠道,提前备货,重点保障粮、油、肉、蛋、禽、菜、奶等主要生活必需品;进一步加强储备商品管理,做好应急投放准备;健全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强化节日期间对商品集散地和供应点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

    三、进一步突出重点,促进节假日消费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抓住中秋、国庆两节契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拓思路,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扩大消费活动;大力宣传文明、健康、可持续的消费理念、消费模式,促进节能家电、节水洁具等低碳绿色消费;加强银商合作,促进信用消费;积极推进"商文结合"、"商旅结合"、"商娱结合",促进居民文化、休闲等消费;指导电商企业加强节日物流配送服务,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强化服务意识,提供便民、利民、为民优质服务,满足节假日服务消费。

    四、强化行业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宾馆、饭店等商业经营场所和各类促销活动安全隐患排查力度,重点检查经营场所电器设备、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及经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其他易引发事故的设施,严防踩踏、火灾等恶性事件发生,完善突发事件应对预案;深入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推动工作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加强酒类流通、餐饮等行业食品安全管理,健全商贸流通企业索证索票制度,加大生猪屠宰监管力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居民节日食品安全;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企业促销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市场监测,及时上报信息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节假日市场监测值班制度,按照2012-2014年市场监测报表制度的要求,做好节日市场监测工作。加强对企业上报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可靠。密切关注节假日期间重要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发现异常要及时上报,并立即处置,严禁瞒报、误报、漏报、迟报。2012年9月27日至10月7日,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日报监测制度,样本企业于每日中午12点前,通过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报送当日生活必需品市场销售及价格情况。重点零售、餐饮企业于10月7日上午10点前,通过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系统报送9月30日至10月6日的市场销售情况和2011年"十一"黄金周销售数据。各地要加强节日市场分析和信息上报工作,并于10月7日上午10点前将本地国庆节期间市场销售特点、亮点及生活必需品市场情况报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

    电话:010-85093841/42/43

    传真:010-85093844

    邮箱:jiancechu@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9月10日




日期:20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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