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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法捕捞长江珍稀鱼类,6人被提起公益诉讼

   2021-06-13 上海检察三分院微信号944
核心提示:6月8日上午,在第13个世界海洋日和第14个全国海洋宣传日之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
6月8日上午,在第13个“世界海洋日”和第14个“全国海洋宣传日”之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上海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三分院副检察长谈信友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公诉,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黄松涛担任审判长。
 
  这是在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的大背景下,三分院办理的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发生在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水域内,属于长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长江干流其他区域也处于10年禁捕期。
 
  长江流域资源保护区禁渔期非法捕捞
 
  刀鱼被称为“长江第一鲜”,因捕捞过度正面临着严重的种群危机。除长江刀鱼外,长江凤尾鱼等也由于长江水环境污染加剧以及人们滥捕滥捞,数量急剧下降。2019年1月,在“长江大保护”的总体战略下,国家决定“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此前,农业农村部和上海市政府均已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告。
 
  2020年5月4日至10日,蒋某成、周某华组织蒋某平、王某友、蒋某军驾驶船只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以及保护区内的崇明南门港水域里,设置数顶深水张网进行捕捞,起获长江刀鱼、凤尾鱼等1400多公斤。后根据事先约定,蒋某成、周某华进行统一收购、销售,并雇佣夏某军负责运输搬运渔获物协助销售。
 
  5月10日,蒋某平、王某友、蒋某军在设置深水张网非法捕捞时,被接报赶来的公安机关抓获。
 
  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六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缓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渔获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
 
  刑事判决生效后,2021年2月7日,该案移送三分院。三分院经审查后认为,蒋某成等六人明知长江保护区已实行常年禁捕,仍使用深水张网等禁用渔具在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刀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对天然渔业资源进行生产性捕捞,其共同实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达81万余元。
 
  三分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六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81万余元并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庭审中,三分院出具了评估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六被告的违法行为,并邀请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陈述专业意见。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华东师范大学教授达良俊表示,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由三部分组:第一部分为非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额;第二部分为对受损天然渔业资源的恢复费用;第三部分为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额。
 
  专家辅助人上海海洋大学海洋生态与环境学院教授张饮江指出,鱼类种群的变化,会沿着食物链自上而下地传递,随后对浮游植物生产力也会造成较大影响,最终可能导致系统整体的崩溃。因此,渔业资源的损害可能会引起河流生态系统崩溃性的后果。
 
  检察官现场普法教育 六被告当庭道歉
 
  最后陈述阶段,检察官针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普法教育:
 
  “被告在明知长江常年禁捕的情况下,仍采用偷捕的行为在禁渔时间、禁渔地点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并定向收购,形成了一条非法产业链。捕获水产品数量之大,对长江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被告使用的深水张网,网口大、网眼小,只要是路过的鱼,几乎没有一条能逃出来的,像这样的过度捕捞,严重影响了生物资源尤其是刀鱼的种群代际延续。而且,长江生态环境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生态系统,一个种群的锐减对其他种群也产生影响,使得生态系统更加脆弱。希望被告能认识到错误,真心道歉和悔过,今后用实际行动来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做有益于公众的事。也希望其他公民能远离这些江鲜野味,还长江母亲河以洁净、健康、富饶。”
 
  六被告听后均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我诚恳地向广大社会公众道歉。我接受法律对我的制裁,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经合议庭评议后,该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平瑛在庭审结束后表示,六名被告当庭道歉,认错态度诚恳、道歉内容深刻,本次庭审具有较好的教育和普法宣传作用,对建设法治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检察官说-
 
  自长江实施大保护以来,三分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以案件办理切实助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本次案件,三分院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对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进行救济,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另一方面积极向社会宣传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凝聚全社会共识,共同保护渔业资源,守护我们的母亲河。
 
  (供稿:第五检察部 综合办公室)



日期:2021-06-13
 
地区: 上海
标签: 鱼类 水产品
行业: 渔业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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