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管机构
欧盟对于婴幼儿辅助食品的主要监管部门和职责如下:欧洲理事会负责确定大政方针,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同时其与欧盟议会、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提供的科学建议,共同决定和发布欧盟婴幼儿辅助食品法律、法规;EFSA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提出科学建议,并对提出食品相关法规的提出建议,负责为欧盟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政策和立法提供科学依据,但是与中国的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同,这个机构没有制定和发布法规的权力;另外,欧盟委员会负责通过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对不符合欧盟的食品进行预警通报(包括成员国产品和非成员国产品)。
2 监管模式
欧盟层面的监管目标是确保单一市场内的商品自由流通、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安全。因此在欧盟层面上主要政策的制定和协调由欧盟委员会健康与食品安全总司负责,由各成员国具体负责执行,当各成员国有任何问题的时候,可以要求欧盟食品安全局进行解释。欧盟没有专门针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法规,但是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都需要获得主管部门至少一次的现场访查后,才能获得公司注册或获得生产许可,获得生产许可后方可生产食品。
3 产品分类
欧盟法规(EU)609/2013将婴幼儿辅食分为两个大类,即加工谷物食品(processed cereal-based food)和婴儿食品(baby food)
“加工谷物食品”指作为饮食补充和/或为逐渐适应普通食物,旨在满足断奶期间健康状况良好的婴儿特殊需求和健康状况良好的幼儿特殊需求的食品;和/或用牛奶或其他适当营养液冲调的纯谷物,包括婴幼儿米粉、面条、饼干等:
- 用牛奶或其他适当营养液冲调的纯谷物;
- 必须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液体冲调的添加高蛋白食物的谷物;
- 在沸水或其他适当液体中烹饪后食用的面食;
- 直接食用或磨碎后加入水、牛奶或其他适当液体的面包和饼干。
“婴儿食品”是指作为饮食补充和/或为逐渐适应普通食物,旨在满足断奶期间健康状况良好的婴儿特殊需求和健康状况良好的幼儿特殊需求的食品,但不包括以下食品:加工谷类食品;幼儿乳基饮料和类似产品。因此婴儿食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肉泥、蔬菜泥、果泥等产品,与我国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品类基本对应。
4 执行法规
欧盟婴幼儿辅助食品的产品框架法规是(EU) 609/2013《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代餐类食品》,里面规定了所有婴幼儿食品定义、可以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种类和监管原则。另外,指令2006/125/EC 《针对婴幼儿的加工谷类食品和婴儿食品》是专门针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的法规,规定了产品的技术指标、农药残留、标签等要求。
法规内容 | |
产品要求 | 1、指令2006/125/EC《针对婴幼儿的加工谷类食品和婴儿食品》; 2、法规(EU) No 609/2013《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代餐类食品》。 |
其他横向要求 | 1、法规(EC) No 1881/2006《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婴幼儿辅食中的污染物限量要求; 2、法规(EC) No 2073/2005《食品微生物标准》规定了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微生物要求; 3、法规(EC) No 1333/2008《食品添加剂》规定了除食用酶制剂和香料以外其他的可用于婴儿配方食品的食品添加剂。 |
标签要求 | 1、 法规(EU) No 1169/2011《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规定》; 2、指令2006/125/EC《针对婴幼儿的加工谷类食品和婴儿食品》; 3、法规(EU) No 609/2013《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代餐类食品》; 4、法规(EC) No 1924/2006《食品营养和健康声称》。 |
生产要求 | 1、法规(EC) No 852/2004《食品卫生法规》 ; 2、法规(EC) No 853/2004《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 |
综上,欧盟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监管较为严格、分类明确,产品的执行法规中明确的规定了产品的原料、指标和标签等相关要求。欧盟的法规(EU) No 609/2013计划废除指令2006/125/EC,但是新的产品指标一直没有正式颁布,所以指令2006/125/EC目前现行有效,食品伙伴网会持续关注欧盟法规的更新,为大家提供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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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