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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8期)

   2021-05-12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69
核心提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5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销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5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销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在泗阳县众兴镇郝利宝小吃部抽检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信息。生产加工日期为2020年10月25日,抽样基数为100根,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检验机构为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泗阳县众兴镇郝利宝小吃部于2020年10月25日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油条,已于当天销售完毕。因无消费者退货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泗阳县众兴镇郝利宝小吃部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在沭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抽检的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信息。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实际购进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沭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梭子蟹5.5kg,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梭子蟹已全部销售无剩余(含抽检买样1.5kg),违法所得计273.9元。因该批次的梭子蟹已全部销售,无消费者退货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3.9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在沭阳县沭城镇城北市场个体工商户毛尚银摊位抽检的黄鳝
 
  (一)抽检基本信息。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培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实际购进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毛尚银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黄鳝50kg,至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黄鳝已全部销售无剩余(含抽检买样1.5kg),货值金额计1500元,违法所得计100元。因同批次的黄鳝已全部销售,无消费者退货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及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在泰兴市乐家玛特百货超市抽检的标称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生产的天之缘酒(好运来)8年陈酿
 
  (一)抽检基本信息。不合格项目为氰化物、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生产日期为2011年4月12日。检验机构为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报告送达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并对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查,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白酒30箱(6瓶/箱,480ml/瓶),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白酒为2011年生产产品,现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鉴于涉案白酒是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2011年4月12日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宿迁市洋河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在宿豫区城东农贸市场摊位3-29号纪家铺子蔬菜店抽检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信息。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购进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检验机构为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不合格批次韭菜2kg,均已销售完毕,因无消费者退货未有召回。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日期:2021-05-12
 
地区: 江苏 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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