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 年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4 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 4 家经营单位、4 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 GC20000000239131523 的 50 度云南米酒风 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市晋宁区喜乐欧生活超市销售的 50 度云南米酒,由普 洱市景谷林苑酒厂生产(生产日期:2016-09-19),经检验三氯 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 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该经营企业,并 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昆明市晋宁区喜乐欧生活超市销 售的不合格 50 度云南米酒共购进 24 瓶,共计 12 公斤,购入单价 10 元/瓶,货值 240 元,抽检抽取样品 6 瓶,售出 2 瓶,销售单价 12.8 元/瓶,销售盈利 22.4 元。当事人发出了召回告示,未收到召回产品,另外 16 瓶,共计 8 公斤已进行了现场封存。 生产环节风险控制: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该生产企业,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普洱市景谷林苑酒厂生产的该批不合格 50 度云南米酒共生产 288 瓶,共计 144 公斤,货值 1200 元,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并封存 14 瓶,共计 7 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 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进 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市 场监督管理局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案发后积 极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等情节,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 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
(一)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 项的规定,并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 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铭成'50 度云南米酒”16 瓶(500mL/ 瓶)、没收违法所得 22.4 元、罚款 2000 元的处罚;对当事人下 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强化落实进货索证索票,继续召回售 出的米酒,对营销商提供的商品票据、质量证明材料等的针对性再审复查,没有完整随货票据、证明材料的下架处理,直至材料齐全有效。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检验报告 送达企业并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 行为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 项的规定。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1140 元、没收召回的不合格 50 度云南米酒 15 瓶、罚款 40000 元的处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更新生产工艺,保障产品质量;认真排查市场遗留 的三氯蔗糖项目不合格产品,进行产品回收。
二、抽样单号为 GC20000000263330513 吐司面包(巧克力味) 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楚雄雁峰科技开发部销售的,由昆明仁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的吐司面包(巧克力味)(生产日期:2020 年 9 月 1 日),脱氢 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为抽检不合格项。
(二)风险控制
生产环节风险控制: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将检验报告送达昆明仁顺食品有限 公司,经调查,发现该公司 2020 年 9 月 1 日生产的吐司面包(巧克力味)共 10 箱,70 公斤,货值 880 元。昆明仁顺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采取召回等措施,但由于销售时间较长,未收到召回产品。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2020 年 11 月 5 日楚雄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楚雄雁峰科技开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楚雄雁峰科技开发 部由昆明仁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吐司面包(巧克力味)共60袋,共计 4.8 公斤,货值 90 元,已销售完毕,因销售时间较长,未收到召回产品。
(三)核查处置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对现场进行了检查,但该企业未能提供该产品的合 格证明。昆明仁顺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 75.8 元,罚款 16000 元,共计 16075.8 元。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 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的,免予处罚。
三、抽样单号为 GC21000000564630022 同心绿蚕豆(素香 味+麻辣味)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昆明云顺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由云南保山同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心绿蚕豆(素香味+麻辣味)(生产日期:2020年 10 月 2 日),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
生产环节风险控制: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 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送达云南保山同心食品有限公司,经 调查发现该公司 2020 年 10 月 2 日生产的同心绿蚕豆(素香味+麻辣味)共 210 袋,共计 109.2 公斤,货值 4389 元。该批产品于2020 年 10 月 5 日以 20.9 元/袋的价格销售了 20 袋给云南全正商贸有限公司,2020 年 10 月 6 日以每袋 20.9 元的价格销售了 190 袋给云南萌禾食品有限公司。其中云南全正商贸有限公司于云南 保山同心食品有限公司购买的 20 袋再次分销给了昆明云顺和商 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云南省保山 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 合格食品,并封存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云南保山同心食品 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法主动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 品采取召回措施。经过多方配合,截止 2021 年 3 月 1 日,从昆明云顺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召回了 11 袋该批次产品,从云南萌禾食品有限公司召回 57 袋该批次产品。当事人已对召回的 68 批 次不合格产品做销毁处理。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 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送达昆明云顺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并对经营现场进行了调查,调查得出昆明云顺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共购进云南保山同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云南全正商贸有限公司供货的 20 袋该批次酸价(以脂肪计)不合格的同心绿蚕豆(素香味+麻辣味)产品,且已销售完毕。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合格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核查处置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由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十三)项“禁止经营下列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 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云南省保山 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 真进行内部自检自查及整改,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指导意见》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312 元,并处罚款 30000 元,以上罚没合计 30312 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召回并销毁该批次食品, 对库存油炸用油进行检验,根据使用量调整油炸用油的购入量, 执行更严格的油脂更换标准。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调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未造成人身、财产 或者其他损害,并及时安排门店下架封存同品类其它批次产品、 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积极整改。因此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免于处罚。
四、抽样单号为 GC21000000566230027 绿豆糕的风险控制 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祥云云南驿加油站【一 店】销售的,由云南·昆明爱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生 产日期:2020 年 9 月 15 日),经检验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规定。
(二)风险控制
生产环节风险控制: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 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送达云南·昆明爱优食品有限公司, 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资质齐全,现场未生产,生产车间布局合 理,设备齐全,环境整齐。2020 年 9 月 15 日生产的 310 盒、共计 46.5 公斤、货值 682 元的绿豆糕均已全部售出,无剩余库存。 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口头责令当事人 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依法主动对已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采取召回措施,由于该批产品销售时间较长,大部分产品已销售 完毕,只召回 2 盒,并全部送检,检测结论表明产品合格。
经营环节风险控制: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 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送达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祥云云南驿加油站【一店】,并对经营现场进行了调查,调 查发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大理祥云云南驿加油站【一店】共购进 15 盒,共计 2.25 公斤,货值 150 元,已全部销售完毕。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 营不合格产品,并进行整改。
(三)核查处置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由于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积极配合 调查,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对召回产品进行送检且检验 结论为合格。因此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 罚裁量使用规则》第十条减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372 元,并处罚款 7000 元,以上罚没合计 7372 元。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经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调查,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 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服务区属于人流密集地,更应该严格要求,规范经营、合法经营。云南省 大理州祥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 50000 元。并 要求企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停止销售该产品,将现有的货物全部退还供应商;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5 月 11 日
日期: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