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两则新闻上了热搜:
一则是,一位网友王先生爆料,说盒马使用前一天的日日鲜奶做冰淇淋。王先生认为盒马做法不妥,日日鲜就应只卖当天。
另一则是,南京一家面包店因为“面包做大了、做小了、做扁了,甚至当天卖不完的面包,统统都要扔掉”,被市场监管局判定为“造成了严重的食品浪费”,因而发出了“责令改正”的通知书,并且约谈当事人。
盒马的“日日鲜”是一系列产品,主打“只卖当日”,当日卖不完的就会下架。显然,这是一个追求“高品质”的营销概念。鲜奶采用巴氏杀菌,风味口感更好,一般冷藏保质期7天,所以过了“当日”完全可以食用。作为商家,为了遵循“日日鲜”承诺而下架当日没有卖完的产品,是理所应当的,否则就构成了“欺诈”。按照新闻中“王先生”的想法,下架了就不该用于其他产品——但丢弃这些还完全能食用的产品,就造成了浪费。好在盒马有不打“日日鲜”概念的用途——继续用于冰激凌上,也就能够合理合法地解决这一矛盾。
消费者总是要追去“高品质”的产品,所以“高标准的品控”会受到欢迎。比如盒马的那个“日日鲜”系列,虽然价格不菲但依然很受欢迎,就是例证。而南京那家面包店,把“做大了、做小了、做扁了、当天卖不完的”统统扔掉,主要还是消费者喜欢“形状规整、当日制作”的产品——扔掉,直接损害的是店主的利益。但是他依然选择扔掉,其实是对消费者需求做出的反馈。
上个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发布了《反食品浪费法》。
其中有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浪费,最高罚5万”。对南京这家面包店的处罚,显然就是根据这一条。依然“有法可依”,那么市场监管局进行处罚,也就是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是“在其位、谋其政”。
但是,这对于面包店是否公平呢?
首先,法律实施中经常提到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而在“食品经营者严重浪费”的违法中,完全不存在主观故意。相反,“犯罪嫌疑人”是最不希望浪费的人——浪费造成的,是他的直接损失;减少浪费,是“降低成本”最直接明确的方面。
其次,法律中说的“严重浪费”,“严重”是一个主观判断,取决于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在商业化的食品生产中,“品控”是必然追求。品控的“品”,包括安全指标、风味、口感、外形、颜色等等。进行品控,不仅是生产者的“营销需求”,也是国家标准的要求。好的企业当然都追求“合格率尽可能高”,但这跟企业的技术水平有关。对于那些不合格的产品怎么办?“改进技术”是一句正确的废话——提高合格率的最大受益者是企业,企业最有动力去改进。但是在现实面前怎么办呢?如果面包小了,会因为“缺斤短两”而被罚,媒体更会口诛笔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选择“浪费”,或者在把技术改进到“足够好”之前不营业——这相当于增加了开业门槛和成本,对于社会是利大还是弊大,就不好说了。
简而言之,在相同的技术条件下,对于“品控”的要求越严格,“不合格率”就会越高,造成的“损耗”就越大。在相同的品控标准下,技术水平越低,不合格率也就越高,造成的损耗就越大。
没有必要的“损耗”,是浪费;
生产者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达不到品控标准而产生的“损耗”,应该作为“浪费”吗?如果要作为浪费,那么生产者该怎么办呢?把“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混入合格品中销售?还是关门苦练技术,能够达到“不浪费”的标准再开业?或者,干脆就别干了?
有很多人说,可以把那些“瑕疵品”降价或者免费送给需要的人。从道德的角度说,这样的建议是合理的。比如盒马的“日日鲜”,强行地把若干天的保质期缩短为“当日”,就采取了晚上9点开始降价促销的办法。把下架的鲜奶用于第二天做“鲜奶做冰激凌”,也是一种变通的用途。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生产者都能有条件采取这样的做法,或者说:采取这样的做法,并不见得有利于企业的经营。
消费者想要“高品质”的产品,监管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就难免有一定的“浪费”;而要减少这种因为“品控”造成的浪费,一方面是生产者提高技术水平(这点生产者天然有动力),另一方面就是要制定“合理”的品质标准(而不是“越严越好”)。比如前几天讨论过的话题:按照韩国和美国标准合格的海产品,按照中国标准是超标的——这样的食品,在中国扔掉就是应该的,在美国韩国扔掉就是浪费了吧?
日期: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