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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

   2021-04-30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280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21〕10号,以下简称《国家监测计划》)要求,2021年农业农村部计划对10种水生动物疫病进行监测。为确保《国家监测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测点设置
 
  各有关省(区、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称“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水产养殖的特点,科学制定监测方案并填写《监测点备案表》,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传至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国家监测系统”)。要认真核对“国家监测系统”的监测点信息,确保符合需求的监测点信息能够全部上传,并对上传监测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避免造成因名称写错导致无效监测。
 
  二、样品的采集和检测
 
  各“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监测计划,做好与检测单位的沟通和衔接,协商好样品的采集和运输,同时完成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以下称《省级监测计划》)应采样检测的最低任务量,并及时将采样信息上传至“国家监测系统”。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做好采样、送样等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每份样品出具检测报告,对阳性样品进行基因测序,并将检测结果、检测报告扫描版、阳性样品测序结果及时上传至“国家监测系统”。如果与相关机构合作进行样品检测及测序,应保证合作机构取得疫病检测相关资质认定或通过2020年农业农村部开展的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具备相应疫病的检测资格。样品采集、运输和检测请参照附件1-2执行。
 
  为全面掌握水生动物疾病发生情况,相关首席专家、参考实验室、科研机构,在做好《国家监测计划》所下达任务的同时,还应做好相关疾病的调查、研究和评估工作。具体工作安排见附件3。
 
  三、结果处理和风险评估
 
  各“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监测点,指导阳性养殖场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同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病原溯源工作,并及时将阳性养殖场处理信息上传至“国家监测系统”。具体工作程序见附件1-2。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负责对相应疫病的监测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妥善保管病原样品和基因测序结果;参与重大疫情认定、防控措施制定以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及时跟踪国内国际相应疫病动态,结合监测数据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形成相应疫病的风险评估报告,于2022年2月底前上报我站。
 
  由于个别首席专家岗位发生变化,受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委托,我站对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名单见附件4。
 
  四、效能评价和督导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购买服务合同确定的职责任务,按照项目效能评价表(见附件5)的指标要求,适时开展自评,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自评报告,并附效能评价表,上报我站。
 
  各“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负责辖区内相关项目效能评价的组织工作,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并通过效能评价不断促进疫病监测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我站将根据监测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和现场督导。届时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疫病防控处 蔡晨旭
 
  电话:010-59195074
 
  邮箱:bfc712@163.com
 
  附件:1.《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技术规范(第二版)(鱼类)
 
  2.《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技术规范(第二版)(虾类)
 
  3.有关单位工作安排
 
  4.2021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名单
 
  5.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项目效能评价表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2020年4月25日
 
  相关附件:
 
     农渔技疫函〔2021〕58号_Print(2).pdf
 
     《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技术规范(第二版)(虾类).pdf
 
     《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技术规范(第二版)(鱼类).pdf



日期:2021-04-30
 
标签: 水生动物 水产
行业: 渔业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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