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气森林因宣传0蔗糖致歉
4月10日,元气森林因宣传0蔗糖致歉冲上微博热搜引发众议。
元气森林在其官方微信平台发布了一封题为“一个迟来的升级”道歉信称,在乳茶产品的产品标示和宣传中,没有说明“0糖”和“0蔗糖”的区别,容易引发误解。最近元气森林对乳茶做了修正升级:一方面,从2月4日起生产的大部分元气森林乳茶和3月18日起生产的全部元气森林乳茶,包装从原来的“0蔗糖低脂肪”改为“低糖低脂肪”;另一方面,3月20日起生产的全部元气森林乳茶,原料中不再含有结晶果糖。元气森林同时提醒:乳茶有奶所以是有糖的。
据悉,元气森林在上述道歉信中明确表示,3月20日起生产的全部元气森林乳茶,原料中不再含有结晶果糖,饮料内的甜味剂将替换为赤藓糖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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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海胆事件”--网友投诉三亚某饭店海鲜欺客宰客
4月10日,游客投诉在三亚某饭店吃海胆蒸蛋却不见海胆的事件,引起网友热议。
4月10日,新浪认证用户[点时视频]发微博称:游客在三亚市某景区饭店点的海胆蒸蛋没见到海胆,龙虾被调包及价格过高,在与商家理论后,受到服务员语言威胁,因受惊报警后由警察护送至酒店,质疑该店欺客宰客。
发现该网络投诉后,三亚市高度重视,当即成立由公安、市场监管、旅游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开展调查。4月11日,海南省三亚市委宣传部官方通报称,未发现有海鲜掉包、掺杂掺假等价格欺诈行为。经工作组调查,就餐期间,消费者就海胆蒸蛋内没有海胆只有鸡蛋与涉事商家产生争执。据了解,当季本地海胆汁多肉少,与其他地区口味有所差异,一般采用蒸蛋的方式供客人食用。为证明当季海胆情况,纠纷发生时,涉事商家现场宰杀了一只海胆供消费者查实。民警介入协调后,商店免除了消费者消费海胆的费用,消费者实际支付2427.6元。
4月12日,海南省委副书记、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冯飞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三亚海胆的事情,将深入调查,依法处置,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
4月13日,此事仍在持续发酵,店家称手握证据将起诉消费者,海南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支持餐厅维权,95%的可能性将起诉消费者,如客户态度诚恳,愿意道歉则另当别论。据央广网报道,涉事餐厅负责人表示,有底气保证他们在整个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对客户问题处理的过程中都没有瑕疵。
4月15日,游客张先生在短视频平台上发了一则道歉视频,称不应该把事情曝光,遇到消费问题,应该私下和商家协商解决。随后又将视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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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4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般要求、食品进口和食品出口管理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其中,在我国进口食品监管方面,引入“合格评定”概念,并明确合格评定所涵盖的监管措施;明确对境外国家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和方式;明确海关总署可制定并实施视频检查计划;首次明确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细化了对境外输华食品的暂停和禁止进口制度等。
在我国出口食品监管方面,明确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完善对于出口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出口食品不再加施检验检疫合格标志;增加“申报前监管申请”的规定等。
通过研读《办法》的内容发现,依据该办法的规定,对于食品进口而言,《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明确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内食品进口商对于进口食品安全合规的责任,而对于海关而言,《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其作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这种变化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有利于国家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化提升监管效能,同时,能进一步提高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内食品进口商的食品安全与合规意识,进一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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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从新《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看我国进出口食品监管的变化
2021年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与2018年修订版比对表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公布
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规定。将注册范围由原《目录》列明食品的生产企业扩展至全类别食品的生产企业(第二条、第四条),充分发挥注册制度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源头预防作用。
二是引入《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原则,进一步提升注册管理效能。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第七条、第八条),对18类以外其他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第九条)。此外,规定海关可以根据某类食品风险变化情况对相关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第六条)。
三是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要求(第五条);规定已注册企业自行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时,应主动暂停向中国出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二十二条)。
四是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总结注册管理经验,补充细化注册变更、延续、注销及撤销的适用情形,增强相关条款可操作性(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同时,强化境外官方主管机构责任,明确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督促已注册企业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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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解读
新版《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解读
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4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2月1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修订的内容用“四个新变化”进行概括:
第一,管理体制的新变化。《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关于粮食安全要实行党政同责、“米袋子”省长要负责、书记也要负责的最新讲话要求,在全面总结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做法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这是一个重要的体制变化。同时,《条例》对于有关职能部门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二,管制方式的新变化。适应粮食流通市场化发展的实践需要,《条例》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专门建立起粮食流通信用监管制度,强化了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检查手段,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粮食流通的有效监管建构了一种新的管制模式。
第三,监管内容的新变化。《条例》针对粮食流通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系统完善了粮食流通各类主体在政策性粮食管理、粮食流通经营行为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粮食节约和减损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规范,细化规定了粮食流通的禁止性行为,补上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短板,为严肃查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提供了制度依据和遵循。
第四,责任追究的新变化。适应粮食流通法律治理的新要求,《条例》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法治理念和要求,通过定额、倍数等不同罚则的设定,全面强化对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进一步提升了违法成本,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条例》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粮食流通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直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进行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健全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全面充实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内容,是对粮食流通治理经验的总结,是对粮食流通监管政策的全面反映,标志着粮食流通进入了全面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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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0号)
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月15日起实施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人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文字实录
《生物安全法》正式生效
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生物安全法》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对于生物安全的监管将全面升级。
该法共十章88条,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及开发与应用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一部关于生物安全管理的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法律。
《生物安全法》的实施对食品行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食品行业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同时,要加强生物安全的风险防范,加强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防控,注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合规审查等。除了关注《生物安全法》的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发布动态,企业还可以建立与《生物安全法》相适应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配置专业管理人员及事先准备应急预案,强化企业内部的生物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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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举行2021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4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为主题举办2021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二级巡视员王松林、食品生产司市场稽查专员毕玉安、食品经营司市场稽查专员陈谞、特殊食品司市场稽查专员张晋京、食品抽检司副司长梁钢出席发布会,发布2020年度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工作情况、介绍2021年度重点工作,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司副司长梁钢就2020年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做了介绍。梁钢表示,2020年,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38万余批次,总体不合格率为2.31%,与2019年基本持平。 抽检数据显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中向好的态势。同时,抽检数据还显示,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易发、多发期,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仍需持续治理。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市场稽查专员陈谞就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介绍。2020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农业农村、商务、公安、知识产权、供销等部门,印发《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2年)》,启动为期3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截至2020年底,全系统监督检查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509万户次,组织审核复查食品经营许可证239万家,发现问题6.8万个,监督落实整改6.3万个;组织监督抽检105万批次,其中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23476批次,核查处置20070批次。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主体4365户,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120个,查处假冒伪劣食品案件28536件,查扣违法食品46万余公斤,货值约17751万元,罚没金额共计41246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697件。
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市场稽查专员张晋京就去年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门组织实施的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成效做了介绍。市场监管总局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传销和违规直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指导各地严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加强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加大保健食品抽检监测力度,强化保健食品广告、网络监管,推动保健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公安部在“昆仑2020”专项行动中,加大保健食品犯罪打击力度。商务部严格新增保健食品直销经营备案管理。文化和旅游部大力整治文化、旅游活动中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广电总局严肃查处播出机构违规行为。2020年,全国共检查生产经营主体98.8万余家次,出动执法人员150余万人次。市场监管总局、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等部门不断加强科普宣传工作,指导各地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以志愿服务、知识竞赛、视频动画等方式,科学有序开展丰富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2020年,全国共举办保健食品科普宣传2.2万场次,参加人员214万余人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388万余份。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市场稽查专员毕玉安介绍了“十四五”期间,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将重点采取的四项措施:一是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二是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三是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四是强化社会共治促进高质量发展。执法稽查局二级巡视员王松林分享了2020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三起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分别为河北省邢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厨友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香油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市蜀宴门餐饮服务部使用回收油案;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等人网红直播带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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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拟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
4月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就《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酱油、食醋生产均应当具有完整的发酵酿造工艺,不得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不得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同时,酱油和食醋产品应当真实合法标注食品标识,在标签醒目位置清晰标注“酱油”“食醋”等标准规定名称,准确标注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酱油生产使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的,应当标注“转基因大豆加工品”或“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字样。不符合酱油和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调味品,不得标注“酱油”“食醋”名称或类别。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原生产“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食品生产许可。另外,鼓励酱油和食醋生产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管理,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研发创新,制定产品质量标准,生产高品质的酱油和食醋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需求,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研发生产低盐酱油等产品。
此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酱油和食醋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酱油和食醋产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依法查处使用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原料配制生产酱油、使用冰乙酸等原料配制生产食醋,以及食品生产许可未及时变更、产品标识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工业盐、工业醋酸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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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拟加强酱油和食醋质量安全监管
反食品浪费法通过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公务活动用餐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可奖励“光盘行动”消费者;点餐浪费可收厨余垃圾处理费;商家诱导误导超量点餐,最高罚1万;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浪费,最高罚5万;制作发布传播暴饮暴食视频节目,最高罚10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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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