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关于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2期)》,现将涉及我市的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海安镇通榆中路35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刘加华摊位销售的梭子蟹(生产日期:2020-11-06,规格型号:称重)
上述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安镇通榆中路35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刘加华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产品17.5公斤,已销售17.5公斤。该摊位依法发出召回公告,但未有召回。经排查,因养殖环节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海安镇通榆中路35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刘加华摊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安镇通榆中路35号(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刘加华摊位作出行政处罚(海市监案字[2021]00183号)并责令改正。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日期: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