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省级储备糖规范管理,依据《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组织起草了《浙江省级食糖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4月25日至5月7日。相关意见请反馈至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处。
联系人:尤诗;联系电话:0571--85773050;传真:0571--85773032;邮箱:77099538@qq.com。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请预留联系电话。
附件:浙江省级食糖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4月25日
浙江省级食糖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食糖储备(以下简称储备糖)管理,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根据《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6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储备糖,是指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调控稳定省内食糖市场而建立的储备食糖。
第三条 省级储备糖实行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储备糖轮换实行常年储备、定期更新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物资局)负责储备糖的收储、轮换、应急投放等行政管理;负责规划储备糖的区域布局,制订承储企业招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与承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负责储备糖市场应急调控的具体组织实施,对储备糖保管、轮换、投放等进行监管,对储备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委托中介机构对年度费用补贴进行清算,完善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全省食糖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负责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下达储备糖动用指令。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储备糖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采取“期初预拨、期终清算”的方式对承储单位给予补贴,主要包括储备利息、保管费用、应急动用产生的净损失和其他有关费用等。承储单位在储备期开始后向省粮食物资局提出资金拨付书面申请,经省粮食物资局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拨付建议,省财政厅复核后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并向承储单位拨付补贴资金。储备期结束后,由省粮食物资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储备糖的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审计,向省财政厅提出补贴资金清算建议,省财政厅复核后开展补贴资金清算。
第七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食糖进口和国内产销对接,协调投放网点和投放价格指导。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平价投放网点和对流通环节食糖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承储单位根据省粮食物资局下达的储备计划和承储协议规定,承担储备糖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及时报送储备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及时办理储备糖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按动用指令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储备出库,接受省粮食物资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条 储备糖承储单位原则上每三年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通过评标小组评分确定参加投标的承储企业排序。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两次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储备糖承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储备糖承储资质条件: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域内,具备食糖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
(二)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的企业;
(三)近三年食糖年均销售量不少于企业投标标的数量;
(四)企业拥有符合《中央储备糖储存库资质条件》要求和国家消防规范要求的仓库,若企业自身没有符合要求的仓库,允许与企业拥有51%及以上权益且符合要求的储存仓库联合投标;
(五)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近三年以来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在库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招标结果确定各承储单位排序,由省粮食物资、财政、发改等组成承储指标评议小组,根据指标安排原则确定承储单位承储数量,经公示确认后,由省粮食物资局与承储单位签订承储协议。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依据承储协议及时足额组织货源,落实专人严把进库关、实行专帐记载和挂牌明示,承储企业要确保品种落实、数量准确、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轮换及时和应急保供有力。
第十四条 省粮食物资局对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在库储存数量、储存质量、储存安全、储备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储备轮换情况、储备台账等项目。
第十五条 具体存放储备糖的仓库应悬挂标识牌(卡),详细注明品种规格、数量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入库日期等信息,在执行储备计划过程中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严格落实储备糖在库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和应急动用工作机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储存商品质量负责,确保储备质量安全。承储单位按储备糖品种规格、生产日期、存放仓库等建立储备糖数量金额保管台账制度,按月编制储备糖报表,于月度终止后7日内报送至省粮食物资局;承储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以及拆迁改建、生产调整、灾害疫病等原因无法承担或无法足额承担储备计划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粮食物资局。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按承储协议规定时间落实储备糖收储计划,未经省粮食物资局书面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糖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五章 轮换和投放
第十九条 储备糖由承储单位按规定在保质期内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等量轮入,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50%,轮换补仓期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省粮食物资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处理。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糖投放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重点保障省内重点城市或大范围严重短缺地区的应急保障。根据食糖供应、市场运行状况、食糖投放需要和投放价格不同,省级储备糖投放方式分为应急投放、调控投放二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应急投放: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局部区域食糖供应短缺或阻断,根据省政府投放指令,进行定点定向应急投放储备糖的形式。保障重点为涉及民生的食品生产企业、学校、机关、部队食堂以及受灾地区群众等特殊群体。
(一)投放安排。需求市或需求主管部门根据应急投放需要,与省粮食物资局进行沟通协调,做好投放工作街接安排。省粮食物资局下达出库指令,督促承储企业和应急运输企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出库和调拨任务。
(二)投放对接。省粮食物资局指导储备糖承储、应急运输企业提前与具体需求单位对接,待储备糖调运到指定地点后,做好供需方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调控投放:因重大事件等原因造成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为调控局部市场,保障重点人群食糖消费,进行定点定价投放储备糖的形式。
发展改革部门监测到市场食糖价格涨幅异常或局部地区发生严重短缺甚至断供,可下达省级储备糖投放指令。调控投放价格原则上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如按低于市场价进行投放,由发展改革、粮食物资和财政等部门协商确定投放价格,并由财政对投放价差进行补贴。如市场糖价上涨过快,达到发放困难群众价格补贴规定的,由综合部门牵头,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弥补糖价上涨对生活成本提高的影响。
各市政府负责本地食糖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进行调控投放时,市、县(市、区)储备糖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进行投放,当市级储备糖投放完毕,仍未能满足调控需要时,由需求市政府报请省政府下达投放指令,或由省政府直接下达投放指令,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调拨省级储备糖,由当地政府负责具体投放。
投放安排。需求市根据调控投放需要,与省粮食物资局进行沟通协调,做好投放工作街接安排,省粮食物资局下达出库指令,督促承储企业和应急运输企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出库和调拨任务。
投放对接。省粮食物资局指导储备糖承储、应急运输企业及时与需求市对接,待储备糖调运到该市后,由当地政府负责具体投放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物资局会同宣传部门、需求市和需求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投放信息,进行正面宣传引导,消除不实传闻和群众恐慌心理。
第二十四条 应急投放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投放情况向省粮食物资局上报出库价格和费用结算报告,经省粮食物资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进行出库投放价差和出库费用结算。调控投放承储企业根据经投放地粮食物资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实际投放情况,向省粮食物资局上报出库投放价格和费用结算报告。由省政府直接下达投放指令的,经省粮食物资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与省级储备企业结算相关资金和费用;由需求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投放的,由省财政督促需求市财政与省级储备企业结算相关资金和费用。其他相关规定参照《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投放完成后,承储企业应及时采购货源,根据投放情况充实储备,原则上45天内达到原有规定储备量,确保储备数量充足、质量完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储备糖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粮食物资局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省粮食物资局可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
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
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符的;
承储单位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未经省粮食物资局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储备糖超过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要求及规定补库时间的;
将储备糖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 发现储备糖承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储单位对省粮食物资局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拒绝。
第二十九条 省粮食物资局建立健全诚信管理体系,建立承储单位黑名单制度。无故挂空储备计划,储备数量不足、质量违法违规、不接受应急动用指令等问题被取消储备计划或承储资质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储备糖承储资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日期: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