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我委决定依法组织开展2021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实施。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2021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安排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分别组织开展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一)抽查重点
根据部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品种,以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为重点;项目,以禁限用农药、禁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为重点;对象,以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场)、屠宰加工厂、生鲜乳运输车、生鲜乳收购站为重点;地域,以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主产区为重点。
(二)抽查数量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农产品和食品检测量达到4批次/千人”要求,以及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达到1.5批次/千人”的工作安排,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的农产品(不含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例行监测、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查)样品量需达到1.5个/千人,按重庆市常住人口3050万计算需定量监测样品45750个。市和区县按照0.5:1比例分别承担,即市级定量监测样品量需达到15250个,县级达到30500个。市级定量监测15250个样品中,风险监测样品量为12700个。市级监督抽查样品2550个(市级监督抽查比例占风险监测样品量的20%)。县级监督抽查任务量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人口数以2019年统计年鉴为准),具体任务量见附件2。
(三)抽查种类
1.种植业产品
(1)蔬菜
蔬菜产品种类包括叶菜类、白菜类、豆类、葱蒜类、薯芋类、茄果类、瓜类等。具体抽查品种及所属分类见表1。
表1 蔬菜抽查品种及所属分类
序号 | 抽查蔬菜品种 | 所属蔬菜分类 | 取样量(kg或个) |
1 | 芹菜 | 叶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2 | 叶用莴苣 | 叶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3 | 油麦菜 | 叶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4 | 菠菜 | 叶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5 | 芫荽 | 叶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6 | 蕹菜 | 叶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7 | 普通白菜 | 白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8 | 大白菜 | 白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9 | 菜薹 | 白菜类 | 至少4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10 | 豇豆 | 豆类 | 不少于2kg |
11 | 韭菜 | 葱蒜类 | 至少12个~24个个体,不少于3kg |
12 | 葱 | 葱蒜类 | 至少12个~24个个体,不少于3kg |
13 | 姜 | 薯芋类 | 至少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14 | 山药 | 薯芋类 | 至少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15 | 番茄 | 茄果类 | 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16 | 辣椒 | 茄果类 | 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17 | 茄子 | 茄果类 | 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18 | 黄瓜 | 瓜类 | 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19 | 其他 | 其他 | 按NY/T 789-2004规定执行 |
水果产品种类包括柑橘类、仁果类、核果类、浆果类。具体抽查品种及所属分类见表2。
表2 水果抽查品种及所属分类
序号 | 抽查水果品种 | 所属水果分类 | 取样量(kg或个) |
1 | 柑橘(包括柑子、桔子、橙子) | 柑橘类 | 至少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2 | 甜橙 | 柑橘类 | 至少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3 | 金柑(别名金橘) | 柑橘类 | 至少6个~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4 | 梨 | 仁果类 | 至少12个个体,不少于3kg |
5 | 桃 | 核果类 | 至少24个个体,不少于2kg |
6 | 葡萄 | 浆果类 | 不少于3kg |
7 | 草莓 | 浆果类 | 不少于3kg |
(1)家畜类产品
家畜肉及副产品包括牛肉、羊肉、猪肉、猪肝、牛奶、猪尿。
(2)家禽类产品
家禽肉及副产品包括鸡蛋、鸭蛋、鹌鹑蛋、鸡肉、鸭肉、鸽肉。
3.水产品
淡水鱼具体抽查品种及所属分类见表3。
表3 鱼类产品抽查品种及所属分类
序号 | 抽查鱼类产品品种 | 所属鱼类产品分类 | 取样量(g或尾) |
1 | 鲈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2 | 鳜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3 | 鳊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4 | 鲤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5 | 鲫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6 | 鳙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7 | 乌鳢 | 淡水鱼 | ≥3尾,≥400g |
8 | 鲶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9 | 草鱼 | 淡水鱼 | ≥3尾,≥400g |
监督抽查抽样(制样、存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与方法严格按照《2020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抽样工作所需规范文书(抽样单、封签、样品移交确认单、样品标签、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件3)由市农业农村委统一印制配发。
市级监督抽查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负责种植业产品样品的协助抽样、样品预处理及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负责畜禽产品样品的协助抽样、样品预处理及实验室检测;重庆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水产品样品的协助抽样、样品预处理及实验室检测。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牵头,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2021年市级监督抽查任务表见附件1。
(五)工作经费
市级监督抽查:检验检测经费标准参照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执行。包括检测费、差旅费、租赁费、仪器设备维修(护)费、水电费、废液处理费、专用材料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劳务费等,以及检测机构承担协助抽样工作所产生的所有交通费、租赁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
2021年市级农发资金中已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量及经费,按已下达计划执行。各单位在“2021年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列支,并按照相关要求,专款专用。新增监督抽查任务量所需经费,资金文件另行下达。
县级监督抽查: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二、抽样
(一)抽样方法及数量
1.蔬菜、水果:严格按照NY/T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执行。同一生产主体的同类产品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个,有不同类型产品时,每次抽取的样品总数不得超过6个。蔬菜原则上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3kg(见表1)、新鲜水果样本采集量不少于1-3kg(见表2)。
2.畜禽产品:严格按照NY/T1897-2010(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执行。
(1)屠宰加工厂抽样:在屠宰线上,根据屠宰厂的规模,按屠宰数量抽样,如表4-1所示。同一检疫证号的同类产品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个,同一屠宰加工厂每次抽取的样品总数不得超过6个。
表4-1 屠宰量与抽样数
屠宰量(样本数,头) | 抽样数(个) |
≤100 | 5 |
101~500 | 8 |
501~2000 | 10 |
>2000 | 15 |
表4-2 动物养殖数量与抽样数
动物养殖数量(样本数,头) | 抽样数(个) |
≤1000 | 2 |
1001~5000(含) | 5 |
5001~10000(含) | 7 |
>10000 | 9 |
(4)生鲜乳收购站抽样:在辖区内的生鲜乳收购站贮奶罐中采集奶样,每个样品不少于500mL。
一个动物组织样品的组成如表4-3所示。
表4-3 动物组织样品的组成
动物品种 | 肌肉 | 肝 | 奶 | 尿 |
牛 | 300 g~500 g | 400 g~500 g(取整叶) | ≥200mL | / |
羊 | 300 g~500 g | 400 g~500 g(取整叶) | / | / |
猪 | 300 g~500 g | 400 g~500 g(取整叶) | / | ≥100mL |
(二)抽样要求
1.抽检分离。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
市级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牵头,具体抽样工作由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
县级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2.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种植业产品:样品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分,用组织捣碎机或匀浆器匀浆处理后分为三份(每份取250g~500g),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畜禽产品:每个样品都应分成三份相同的小样,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每份小样的数量都能满足每次进行完整分析的需要。水产品:淡水鱼至少取3尾鱼清洗后,去头、骨、内脏,取肌肉、鱼皮等可食部分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对虾至少取10尾虾清洗后,去虾头、虾皮、肠腺,得到整条虾肉绞碎,混合均匀后备用。试样量至少为400g,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保证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和复检样品的一致性。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并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复检样品由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部门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鉴于我市绝大部分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无法按上述要求完成现场制样及样品保存,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市级监督抽查由市农业农村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抽样当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协助完成相应文书填写。县级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3.拒绝抽样的处理。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件4),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负责组织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三、检验检测
(一)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即检测机构应同时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CATL)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且两个证书均包含委托检测产品所有应检验项目及相应检测方法(见表5—表8)。
(二)检验项目
市级监督抽查检验项目详见表5—表8。
县级监督抽查农产品种类(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选定。所有产品的检验项目与市级监督抽查一致(不可自行减少检验项目)。
1. 种植业产品
(1)蔬菜
蔬菜检验项目见表5。
表5 蔬菜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 禁/限用范围 | 检验方法 | 判定值 |
1 | 甲胺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GB/T 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2 | 氧乐果 | 农业部公告第194、1586号 | 禁止在甘蓝、柑橘树上使用 | GB/T 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3 | 甲拌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2445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4 | 对硫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5 | 甲基对硫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6 | 甲基异柳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2445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7 | 毒死蜱 |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GB/T 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8 | 三唑磷 | 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GB/T 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9 | 六六六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用农药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10 | 涕灭威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GB/T 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11 | 灭多威 |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 禁止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 GB/T 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12 | 克百威 | 农业部公告第199、2445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GB/T 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13 | 氟虫腈 | 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 |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其他均禁止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14 | 乐果 | 农业部公告第2552号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上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15 | 内吸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GB/T 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16 | 久效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17 | 水胺硫磷 |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 禁止在柑橘树上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备注 |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 |
(2)水果
水果检验项目见表6。
表6 水果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 禁/限用范围 | 检验方法 | 判定值 |
1 | 甲胺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GB/T 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2 | 氧乐果 | 农业部公告第194、1586号 | 禁止在甘蓝、柑橘树上使用 | GB/T 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3 | 甲拌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2445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4 | 对硫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5 | 甲基对硫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6 | 甲基异柳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2445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7 | 灭多威 |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 禁止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 GB/T 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8 | 克百威 | 农业部公告第199、2445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GB/T 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9 | 氟虫腈 | 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 |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其他均禁止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10 | 内吸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GB/T 20769-2008 | 不得检出 |
11 | 久效磷 | 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 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12 | 水胺硫磷 | 农业部公告第1586号 | 禁止在柑橘树上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检出 |
备注 | 1.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 2.草莓样品上述检验项目均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判定。 |
家畜肉(牛肉、羊肉、猪肉)、副产品(猪肝、禽蛋、牛奶)及猪尿检验项目见表7。
表7 家畜肉(牛肉、羊肉、猪肉)、副产品(猪肝、禽蛋、牛奶)及猪尿检验项目
序号 | 产品名称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禁/限用范围 | 检验方法 | 判定值 |
1 | 猪肝 牛肉 羊肉 | 特布他林、西马特罗、沙丁胺醇、非诺特罗、氯丙那林、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 不得检出 |
2 | 猪尿 | 西马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农业部1025号公告-11-2008 | 不得检出 |
3 | 猪肉 | 甲硝唑、地美硝唑 | GB 31650-2019 | / | 动物源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医发〔2018〕2号) 动物性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谢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2-2008) | 不得检出 |
4 | 禽蛋 | 氯霉素 | 农业部250号公告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质法〔2019〕1号) | 不得检出 |
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 | GB 31650-2019 | 产蛋期禁用药物 | 不得检出 | |||
5 | 禽肉 | 洛美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 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292号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质法〔2019〕1号)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366-2006) | 不得检出 |
6 | 牛奶 | 替米考星 | GB 31650-2019 | / | 农业部958号公告-1-2007 | ≤50µg/L |
鱼类产品检验项目见表8。
表8 鱼类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 | 禁/限用范围 | 检验方法 | 判定值 |
1 | 氯霉素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GB/T 20756-2006 GB/T 22338-2008 | 不得检出 |
2 | 孔雀石绿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GB/T 20361-2006 GB/T 19857-2005 | 不得检出 |
3 | 硝基呋喃类 | 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 | 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 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 不得检出 |
4 | 氧氟沙星 | 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 | 停用兽药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GB/T 20366-2006 | 不得检出 |
5 | 培氟沙星 | 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 | 停用兽药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GB/T 20366-2006 | 不得检出 |
6 | 诺氟沙星 | 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 | 停用兽药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GB/T 20366-2006 | 不得检出 |
7 | 洛美沙星 | 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 | 停用兽药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GB/T 20366-2006 | 不得检出 |
备注 | 硝基呋喃类包括: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它酮、呋喃妥因代谢物(AOZ、SEM、AMOZ、AHD) |
各类产品检验依据均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物或添加物按照实施细则中以标准方法检测限作为主要依据指定的判定值判定。
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报告时,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依据XXX规定,判为合格品。
(2)检验的项目中,只要有不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经检验,依据XXX规定,判为不合格品。
四、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检测工作结束后,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在结果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传真和邮寄给负责组织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24小时内,将《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5)传真和邮寄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二)合格检测结果告知
检测结果合格的,负责组织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抽查单位。
(三)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市农业农村委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四)复检要求
复检由各市农业农村委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五、执法查处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对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一个样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六、结果报送
承担市、县两级任务的各检测机构对所有合格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均应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6),按月汇总上报。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监督抽查将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食品安全考核指标体系。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提升短板为导向,保质保量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二)遵规守纪,严格规范实施。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工作,及时完成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客观、真实、科学。
(三)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查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6号)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强化协作,发挥监管效能。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监督抽查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李菁,89133703,17830828529,cqnwaqc@163.com;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五支队,曹蕾,15696190275,zdwzd2020@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黄永东,13452439091,654704245@qq.com;
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武煊,89138930,19946812226,bioon@126.com;李小桥,89138962,15223741956,lixiaoqiao008@163.com;
重庆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鲍洪波,89183716,13708306820,460167419@qq.com。
附件:1.2021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
2. 2021年各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
3.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有关规范文书
4.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5.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6.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附件下载:
1. (渝农办发〔2021〕43号)附件:1-6.doc
日期: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