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购买“神奇胶囊”提神抗疲劳补体力,哪想服用后乏力、焦虑,原来网购的“此胶囊”并非“彼胶囊”,不但不神奇,还可能有毒有害!万幸的是,出售“毒”胶囊的网店商家伏法获刑,除要赔偿十倍价款外,还要登报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19年末,小肖在网上某网店看到有售卖“某洲动力源必某胶囊”,出于个人需要,小肖就下单并支付了118元购买一盒试试。两天后,小肖收到快递寄来的一盒胶囊,并根据说明书上的指引进行服用。然而让小肖万万没想到的是,服用之后他的身体不但不见效果,反而开始出现不适症状。直到第十天,小肖感到全身乏力、精神焦虑。小肖赶紧上网找到胶囊生产公司的联系方式,在向公司客服说明了胶囊的购买情况和服用身体反应情况后,公司客服表示,该公司生产的是必某胶囊,并没有生产“某洲动力源必某胶囊”,也没有在网店上售卖“某洲动力源必某胶囊”。小肖表示半信半疑,客服就建议他拿着购买的产品去相关公司进行检测。经过检测,小肖被告知,他购买的“某洲动力源必某胶囊”是有毒有害的产品。这可把小肖吓着了,赶紧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向小肖出售“某洲动力源必某胶囊”的微店经营者叫梁某集。2020年8月,梁某集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2021年1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某集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由,对梁某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梁某集承担刑事责任,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并在报纸公开道歉。
法庭上,梁某集表示,上一手网店卖家曾寄过一些合格证明等复印件给他,复印件上只盖了公章,没有签名和日期等资料。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愿意公开道歉,但销售金额应剔除刷单的金额。梁某集的辩护人辩称,梁某集销售的胶囊有上游厂家邮寄、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合格检测报告等材料,足以使他确信涉案保健品属于合格产品,梁某集主观上没有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故意,也不可能判断是否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荔湾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梁某集在网上向微店卖家购买了“某洲动力源必某胶囊”。2018年6月开始,在其微信以及网店以每盒98元至118元的价格销售该保健食品。直至案发,被告人梁某集在网上销售上述胶囊共180盒,销售金额21240元。经检测,在小肖购买的胶囊中,检出有西地那非、O-去乙基西地那非、西地那非N-氧化物、双去碳西地那非、去甲基哌嗪基洗涤南方磺酸。2020年9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正义网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至今无任何有权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裁判焦点
1.梁某集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梁某集需要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吗?
裁判结果
荔湾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3月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梁某集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2400元,并在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刑事审判庭 陈枫法官
本案中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被告人梁某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是如梁某集构成犯罪,他在承担了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是否还要承担十倍价款和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首先是定罪问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中判断梁某集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观故意,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现有梁某集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交易记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梁某集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仍继续销售涉案胶囊,且从其提供的上手微信商家相关合格材料可以看出,委托书、购销合同等材料均是空白,并没有正规的授权许可和产品合格证书,梁某集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销售的食品进行核实及保证厂家具有资质,而其为牟利而无视食品的安全,在没有正规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仍销售涉案胶囊,其主观故意属于“应当知道”情形,现有证据足以推断梁某集主观上对自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概括认识。梁某集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梁某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其次是梁某集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梁某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除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也侵害了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消费者协会也可以代表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而在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均无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了弥补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增加公益保护的制度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入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业,如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亦可以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被告人承担支付赔偿金、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因被告人梁某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的是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对梁某集定罪判刑的同时,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集登报公开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要求其承担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2400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依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让构成违法犯罪的经营者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在经济上付出成本和代价,同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从而倒逼经营者树牢诚信意识、底线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让侵权经营者不敢犯、不能犯、不再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日期:2021-04-24